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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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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EMBA。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副董事长。男,硕士、工程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伊犁电力局、伊犁二电厂,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军:董事。男,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历任济钢小型轧钢厂副厂长,济钢企业管理办公室科长、主任,济钢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杨江山: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创新发展部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助理、客户关系部副经理、投资部经理。

    徐信忠:独立董事。男,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兼金融系主任,历任WARWICK大学(英国)研究员,MANCHESTER大学(英国)会计与金融系讲师和高级讲师,BANK OF ENGLAND(英国)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LANCASTER大学(英国)高级讲师和讲座教授。

    李业:独立董事。男,管理学博士、教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历任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方国春:独立董事。男,教育学硕士。现任英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主任,历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张学云:监事长。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监察部经理,曾就职于湖北省武汉供电局,华中电管局,华中电力集团公司(中南审计分局),国电华中公司(国电华中审计部)。

    郭燕春: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自1976年起历任济钢总厂财务科会计、成本组组长、成本科副科长、科长、济钢集团总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

    申艳丽: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总经理。男,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程丹倩:督察长。女,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曾任职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计财部和证券投资部。

    4.基金经理

    胡宇权先生:男,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拥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8年7月至2003年5月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收购兼并部业务董事;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北京和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6年4月就职于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发中心高级研究员;2006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8年10月至今现任华商领先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拟任本只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田明圣: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孙建波: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毛水荣: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建兴: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068.36亿元,较上年增长15.32%,每股盈利为0.46元,较上年增加0.06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24%,较上年降低0.07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87%,较上年提高0.19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96,233.55亿元,较上年增长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50%,较上年末下降0.71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75.77%,较上年末提升44.19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2009年共获得50多个国内外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500强”、“全球银行1000强”中分列第9位和第12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区最佳银行”,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被《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连续三年荣获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4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37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66091580

    传真:010-66091878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53043

    传真:010-66579486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宇

    联系人: 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17号

    核准日期:2010年4月6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代销与直销

    (四)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2%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1.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5%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每一基金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投资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1.2%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8%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
    1年(含)以上2年以内0.25%
    2年(含)以上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把握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通过重点投资于受益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优势企业,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内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已经刻不容缓。产业结构调整在很长时期内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也会为资本市场投资带来重大机遇。本基金管理人力争通过深入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前瞻产业结构调整趋势,深入调研上市公司,通过长期价值投资为投资者谋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以产业升级作为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的投资主线,沿着先产业分析再行业分析再上市公司分析的投资逻辑,深入挖掘受益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长期价值投资。

    1.大类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行业景气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重点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对股市的影响,以此作为股票、债券大类资产配置的依据。为减少基金经理误判形势给基金管理带来的风险,本公司金融工程团队研发的仓位控制模型也将作为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的过程中,本基金将以产业升级受益作为行业配置和个股挖掘的主要线索。具体而言,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具体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产业升级分析;然后是在产业升级分析基础之上的投资组合行业分析与配置;最后是在行业分析基础之上的股票基础库和备选库的构建。

    (1)产业升级分析

    产业升级主要是指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效率的提高。产业结构的改善表现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主要包括三大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资源优化配置进程中的产业集群升级;产业效率的提高表现为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效益的提升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产业链升级和技术升级。因此,我们对产业升级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① 三大产业结构优化分析。 我们认为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发展政策是推动产业结构改善的重要力量。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目前国家三大产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预测、评估国家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进程中可能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发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

    ② 区域资源优化配置进程中产业集群升级分析。基金管理人将从区域经济的整体出发挖掘特定区域在资源禀赋、地方政策、产业链上下游分工合作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从一个产业集群发展的前景中来系统思考该区域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及投资价值。

    ③ 产业链升级分析。贸易微笑曲线表明,在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中,研发环节效益最高,处于效益曲线的高端;加工环节效益最低,处于低端;如果拥有销售渠道和品牌优势,则销售的后续效益也会增加。所以整个制造环节在国际贸易中所占利润最低,不足10%,而90%以上的利润都分布在两端。产业链升级就是产业链从附加价值低端环节向附加价值高端环节的延伸,从加工制造环节逐渐向设计、采购、销售等环节延伸,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提升盈利水平。在产业链分工中占据高端环节或具有产业链升级潜力的上市公司是本基金重点挖掘的投资对象之一。

    ④ 技术升级分析。技术升级是指通过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途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促进产业从落后技术向高新技术转化,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化,从制造型向创造型转化,从而节约资源、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我们对技术升级的分析主要是从技术进步的可行性及技术应用前景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2)行业分析与配置

    在产业升级分析的框架之内,我们进一步分析具体行业的投资机会。我们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视角,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格局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综合评价各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对受益于产业升级的行业投资机会进行评估,进而决定各行业在股票资产中的权重。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评估行业投资机会:

    其一是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主要分析产业政策出台的背景、时机以及产业政策对各细分行业的影响程度,评估产业政策是否有利于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中哪些细分行业受到鼓励,哪些细分行业受到限制,哪些行业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形成优势互补的产业集群;其二是产业链景气传导中的行业景气分析。主要分析产业链中利益分配情况、上下游的议价能力以及行业景气度的波动规律,由此判断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程度并对行业未来的景气度作出合理预测;其三是行业内在发展潜力分析。主要从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竞争格局和行业核心技术等方面分析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评估在产业升级背景下,行业整体效率能否显著提升并带来市场容量的进一步扩大,由此来分析该行业的发展潜力。此外,二级市场行业板块的轮动表现也是基金管理人进行行业配置的参考因素。

    (3)股票库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库构建先利用华商基金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进行初选形成基础股票库,然后再由投研团队有针对性的进行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进行价值优选,经过投研联席会审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备选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备选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1)基础库构建

    本基金的基础库建立步骤如下:

    第一步,建立行业评分模型。行业评分模型主要考虑产业政策和产业景气度两个因子,两个因子在进行量纲处理后按6:4进行加权。其中产业政策因子对政策支持的产业该因子值取3,对政策压制行业该因子值取1,没有明显产业政策行业该因子值取2;行业景气度因子是通过计算所有股票按照行业汇总分析行业的资产增长率、存货周转率等增长性、运营性财务指标的变化,对行业的景气度进行相对评分。

    第二步,建立行业内上市公司财务综合评分模型。财务综合评分模型采用功效系数法对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类在行业内部对财务指标进行综合评分。为了更准确的筛选出具有受益于产业升级一般性特征的上市公司,我们在建立财务综合评分模型时给以下财务指标赋予了较高的权重:

    ① 反映行业地位的指标:我们选择主营业务收入行业内占比和总资产行业内占比等指标。通常行业内收入规模和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行业未来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力,这些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也较重要,更有实力推动技术升级,而且在行业资源整合中占据较有利地位,也更易受益于产业政策的扶植。

    ② 反映产业链升级的指标:我们选择销售毛利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产业链升级主要体现在投入产出效率的提升和经营效率的提高等方面,销售毛利率高和成本费用率低的企业往往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效率,其产品的附加值通常也较高;而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能比较好的体现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产业升级过程中,那些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的企业大多能够获得较快的发展速度,从而在产业链的分工合作中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

    ③ 反映技术升级的指标:我们选择无形资产加商誉、研发支出占营业成本的比率等指标。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和商誉主要指是上市公司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反映公司管理和技术的先进性,这类资产通常能使公司获得高于市场平均的投资报酬率,也是技术升级在上市公司报表上的具体体现形式;研发支出占营业成本的比率反映了上市公司对研发投入的重视程度,基本能表征上市公司技术升级的潜力。

    第三步,对行业评分在前1/3的行业取该行业内财务综合得分在前3/4的股票进入基础库;对行业评分在1/3到2/3之间的行业取该行业内财务综合得分在前1/2的股票进入基础库;对行业评分在后1/3的行业取该行业内财务综合得分在前1/4的股票进入基础库,同时限制行业评分在后1/3的行业每个行业进入基础股票库的数量不超过20只。

    第四步,基础库在每个季度财务数据公布后进行定期更新。

    2)备选库构建

    基础库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投研团队缩小选股范围,更快的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进入基础库的股票并非全部进入备选库,还需经过行业研究员进一步的定性筛选,剔除那些明显不符合产业升级标准的公司。备选库中的其他股票来源于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分析后选择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若认为这些股票受益于产业升级或具有其他投资价值,通过定性研究和内部程序可以直接加入备选库,但需保证备选库中80%的股票来自于基础库。在构建备选库时,我们的定性研究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①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质地良好的企业通常具备以下特征:企业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上述几个方面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评估。

    ② 公司受区域经济规划和产业集群形成的影响分析。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若能够契合政府的区域经济规划,并能充分融入蓬勃发展的产业集群之中,就可能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③ 公司受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影响程度。在产业链景气传导和行业内部结构优化整合的情景中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及可持续发展性。

    ④ 公司估值指标。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综合使用P/E、P/B、PEG、P/S以及利润/营运现金流等估值指标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深入挖掘以下四类公司:受益于政府产业政策扶植的上市公司;受益于区域或行业资源整合、资产优化配置的上市公司;在产业链分工中占据高端环节或具有向产业链高端升级潜力的上市公司;具有先进技术实力和技术升级能力的上市公司。我们将这四类上市公司优先纳入股票备选库,作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目标。基金经理在使用备选库时,将本基金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受益产业升级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指导下完成的。基金经理在组合管理员帮助下,将自己对未来一段时间资本市场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体现到债券资产组合与股票资产组合配置比例中,并在债券研究员的帮助下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债券组合是一个低风险、低收益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综合考虑了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税收敏感性分析等因素,在计算各类特定产品投资价值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中央行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价格指数等因素研判,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并确定债券组合中各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比例。在具体投资标的选择方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的深入研究来选择国债投资品种;通过重点分析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与国债收益率之差的变化情况选择金融债和企业债等品种。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等。在明确具有较高投资价值债券资产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A、确保债券投资策略的执行,确保组合久期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B、保持组合分散化,减少非系统风险。

    C、保持组合适当的流动性。

    D、将下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公司债券策略小组将定期讨论债券投资策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综合评估组合绩效

    4.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这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7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7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市场中受益于产业升级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谋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中信标普300指数由中国A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流通市值最大和最具流动性的300家公司编制而成,能够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波动,是股票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之一。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中信标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其它类型的基金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