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人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致歉公告
股票简称:*ST鲁北 股票代码:600727 编号:临2010-018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因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存在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进行了公开谴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交所公开谴责决定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鲁北化工”)及其控股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集团” )、公司董事长冯久田等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鲁北集团及其附属公司2008年度与鲁北化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98,890万元,且2008年期末余额23,403.97万元,上述行为属于无偿拆借上市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行为。
(二)、2009年2月11日,鲁北集团(经鲁北化工口头授权)与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鲁北化工5台热电机组计12万千瓦以96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预计将产生9600万元收益,对公司2009年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2009年11月股价发生大幅异动。经上证所两次发函问询并督促,公司方于2009年12月1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09年12月14日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1条、2.3条、11.12.3条等有关规定;鲁北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违反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冯久田,董事刘希岗、吴玉瑞、冯怡深、李德周、范本强,总经理袁金亮,副总经理冯立田、翟洪轩,监事会召集人李世泽,监事吴宗文、佘洪华,董事会秘书田玉新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3.1.5条、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久田、董事刘希岗、吴玉瑞、冯怡深、李德周、范本强、总经理袁金亮、副总经理冯立田、翟洪轩、监事会召集人李世泽、监事吴宗文、佘洪华、董事会秘书田玉新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二、公司董事会致歉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交所公开谴责决定以后,及时将该决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对有关违规事项进行了严格自查,以上违规事项主要是因为公司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和有关人员对信息披露准则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公司及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诚恳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对于上交所公开谴责决定书所述的违规事项,公司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于2009年4月底清偿完毕,并完善了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