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0-00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64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00元,募集资金总额4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433.70万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0】第0102000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银行深圳赛格广场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44201501100052520752,截至2010年4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4,649.0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增营销网点及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开设专户,帐号为0432100338093,截至2010年4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67.6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亚电子制程技术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深圳赛格广场支行开设专户,帐号为825508056008097001,截至2010年4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1,123.2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资金的使用,须在完成内部必要的审批手续后,且将相关文件书面递交招商证券后,方可按审核批准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招商证券及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建斌、傅承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招商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该笔资金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 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