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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率逐年降低 我国资本市场依法监管水平明显提升
  • 隐瞒13亿借款去向 南京中北虚假信披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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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瞒13亿借款去向 南京中北虚假信披遭重罚
    2010-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衡道庆

      隐瞒13亿借款去向

      南京中北虚假信披遭重罚

      ⊙记者 张欢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南京中北隐瞒巨额借款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进行通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北中北在2003和2004年两份年报中,隐瞒高达13亿元借款以及4000多万元的关联方担保,严重违反了《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此外,在两年时间里,南京中北共发生157笔,累计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且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证监会与国资委发布的56号文后(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经过仔细调查,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南京中北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相应处罚。

      

      市场禁入处罚警示“后来人”

      据证监会调查,南京中北2003年和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涉及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和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四个方面。

      据悉,在2003年到2004年两年时间内,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达6.55亿元,未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超过6.5亿元,未披露的对关联方担保金额超过4648万元。

      “最为严重的是,本案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资委发布的56号文后不久,南京中北不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隐瞒,我行我素,变本加厉,顶风作案。”证监会有关人士说。

      56号文系业内耳熟能详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系证监会为打击控股股东占款行为而出台的针对性政策。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资金被严重侵占的上市公司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实施市场禁入。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南京中北及时任责任人给予重罚,南京中北被处以30万元的罚款,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郭试平和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斯庆被给予警告及处以3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许正苟和时任董事长薛乐群给予警告和2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李华飞和徐益民、周学信被给予警告,其中,李华飞和徐益民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薛乐群、斯庆、许正苟、郭试平等四人将被列为3年至10年市场禁入者。

      前述证监会人士表示,本案中对副董事长和总会计师的处罚要高于对董事长薛乐群的处罚,原因在于相关处罚充分考虑了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信息披露中所承担的责任,而并非简单地按照其职务高低界定,充分保障了相关处罚的合理性,对于“后来人”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上市公司免责申请理由不充分

      南京中北在听证与书面申辩中提出三点理由请求免责。首先,公司行为实际是由相关负责的自然人来具体实施,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为时未向董事会报告,更未得到董事会的授权,因此,公司本身就是受害者。

      其次,公司在出现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及信息披露问题后,进行了自查自纠,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按上市公司信披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并配合调查,采取了内部整改,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全相关资产以及追索占用资金等措施,此后公司未再发生违规资金占用。

      再者,公司一方面于06年5月全部更换了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经营层的主要责任人,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了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披露行为。

      针对上述三项免责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如下答复。第一,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后追究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行政处罚措施会对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产生一定影响,但如果公司信披违规的根源在于股东疏于对公司行为实施足够有效监督,导致公司事务被少数内部人控制,则行政处罚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

      第二,在隐瞒违规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在追讨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上的主观努力与真实效果,固然是衡量责任时的考虑因素。但同时,量罚上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信披虚假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侵害程度,以及案发后对证券市场秩序,投资者信心的负面影响等程度。

      第三,审理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公司案发后采取纠正、补救与整改措施等情节。

      据此,中国证监会维持对上市公司原有处罚决定。

      

      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应明确自身权责

      在证监会调查审理期间,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薛乐群情绪异常激动,他提出,自己虽任公司董事长,并在相关年报中签字,但平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对公司日常事务也较少过问,对相关责任人“瞒天过海”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时任外部董事李华飞、徐益民表示,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事项,纯系少数内部人行为,自己对涉案事项既未参与,也不知悉,因此不承担责任。

      职工董事周学信认为,“职工董事的履职行为是全体职工的群体行为,对股东负责相比,职工董事更侧重于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存在局限。”

      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回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有赖于全体董事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批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综合审查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披事项实施了必要和有效的监督。”证监会有关人士说。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强调,职工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在《证券法》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与其他董事一样,在上市公司信披违法时,职工董事的责任并不因为其产生方式的不同而得到豁免。

      针对一些当事人依赖审计机构的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在信披违法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为由,免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况且证监会也同时认定此案的审计机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未能谨慎执业的责任,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三位独董免于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三位独立董事在此次事件中免于处罚。

      由于三位独立董事在两份年报中签字,证监会最初曾考虑对三位独立董事进行处罚,但经过听证程序和反复调查研究基础上,最终做出上述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从这三位独董多年的履职记录来看,能较好地参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判断,曾否决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投资决策,对该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上做了一些督促。

      此外,三位独董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的情况后,立即责成董事会质询管理层人员,督促董事会聘请江苏省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贷款流向进行专项审计、就南京中北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全体股东公开通告,同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并积极主动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

      “这是证券市场上首次将免罚情况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上市公司独董履责没有清晰指引,这个案件可以作为其他上市公司独董的行为参考,上市公司独董要履行必要和适当的监督义务。”前述证监会人士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