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长李炜和实际控制人张涌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审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碳”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9年3月25日,东碳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香凤”)和重组方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紫薇”)、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签订了《合作协议》。2009年3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披露上述《合作协议》。2009年4月7日,四川香凤与西安紫薇代表张敏学签订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四川香凤未及时通知并督促公司披露上述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直至本所要求后,方于10月19日披露该等股价敏感信息。
2009年8月27日,四川香凤书面向重组方提出解除《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四川香凤未及时通知并督促公司披露上述事项。2009年9月16日,在重组双方对重组事项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重组方仍要求公司向本所申请重组停牌,并于2009年10月19日披露重组预案,严重误导市场。直至2009年12月7日西安紫薇代表张敏学签署协议终止《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后,公司才于2009年12月11日披露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解除事项。公司股价在披露重组预案和终止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公告前后均出现过异常波动。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和第7.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四川香凤及其董事长李炜和实际控制人张涌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股东四川香凤及其董事长李炜和实际控制人张涌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决定:
一、 对公司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公司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炜予以公开谴责。
三、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