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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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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0-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0—03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4日,公司以传真方式发出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5月7日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认真审议并书面表决,做出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壹仟壹佰捌拾柒万伍仟玖佰捌拾玖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亿陆仟柒佰捌拾壹万叁仟玖佰捌拾叁元。”

    2、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11,875,989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767,813,98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0年5月25日(星期二)上午9点召开,本次会议将采用股东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0—03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以九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5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0年5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创业大厦B座16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10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登记时间: 2010年5月24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登记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创业大厦B座16层公司证券事务部。

    凡出席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或法人单位证明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续。

    四、其他

    邮政编码:017000

    联系电话:0477-8539874

    传 真:0477-8539935

    联 系 人: 华阳 裴志强

    会议预期半天,交通食宿费自理。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附: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本人(或本单位)对下述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目打“√”):

    序号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