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0-009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6月24日下午2:30
● 会议召开地点: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8号香港洲际酒店
●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议案
一、2009年度股东大会
(一) 关于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2009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四) 关于201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五) 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 关于200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七) 关于聘用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 关于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九) 关于A股和H股配股相关授权的议案
(十) 关于A股和H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十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十二)关于中期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
(十三)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十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二、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一) 关于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三、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一) 关于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09年12月18日、2010年3月26日和2010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现将本行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0年6月24日(星期四)下午2:30开始依次举行2009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合称“本次会议”)。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0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
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8号香港洲际酒店
(四)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行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本行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 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09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09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4.关于201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5.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0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7.关于聘用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8.1 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
8.2 配股比例及数量
8.3 配股价格
8.4 配售对象
8.5 募集资金用途
8.6 本次配股前本行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8.7 决议有效期
9. 关于A股和H股配股相关授权的议案
10.关于A股和H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2.关于中期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
1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3.1 选举郭树清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
13.2 选举张建国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
13.3 选举彼得·列文爵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3.4 选举詹妮·希普利爵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3.5 选举伊琳·若诗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3.6 选举黄启民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3.7 选举杨舒女士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13.8 选举任志刚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3.9 选举赵锡军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4.1 选举谢渡扬先生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
14.2 选举刘进女士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
14.3 选举郭峰先生连任本行外部监事
14.4 选举戴德明先生连任本行外部监事
14.5 选举宋逢明先生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8和议案9审议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8、议案13和议案14中各项议题需逐项表决。
(二)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
1.关于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1.1 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
1.2 配股比例及数量
1.3 配股价格
1.4 配售对象
1.5 募集资金用途
1.6 本次配股前本行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7 决议有效期
上述审议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逐项表决。
(三)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
1.关于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1.1 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
1.2 配股比例及数量
1.3 配股价格
1.4 配售对象
1.5 募集资金用途
1.6 本次配股前本行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7 决议有效期
上述审议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逐项表决。
有关本行董事会审议上述有关议案的情况,请参见本行于2009年12月19日、2010年3月29日和2010年4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cb.com)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材料请参见本行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cb.com)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资料》。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本行股东
1.2009年度股东大会
截至 2010年5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A股股东以及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H股股东。
2.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截至2010年5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A股股东。
3.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截至2010年5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H股股东。
(二)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托一位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本行股东。如A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表决,请将授权委托书(附件二、三)的复印件,于2010年6月23日下午2:30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出席会议时需出具原件。
(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出席条件的A股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二) 符合出席条件的A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股东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四)拟参加2009年度股东大会或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附件四),并于2010年6月4日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五)2009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于下午二时三十分开始,出席会议的登记时间为下午一时至二时三十分。
五、A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行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本行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0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投票代码
|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 788939 | 建行投票 |
(三)投票方法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顺序号,以1.00元代表议案1需要表决的事项,以2.00元代表议案2需要表决的事项,依此类推;以8.00元代表议案8所有需要表决的事项,以8.01元代表议案8中的第1项需要表决的议题,以8.02元代表议案8中的第2项需要表决的议题,依此类推;以99.00元代表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所有事项。对于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申报 价格 |
| 1 | 关于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 1.00 |
| 2 | 关于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 2.00 |
| 3 | 关于2009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 3.00 |
| 4 | 关于201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 4.00 |
| 5 | 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5.00 |
| 6 | 关于200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 6.00 |
| 7 | 关于聘用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00 |
| 8 | 关于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 8.00 |
| 8.1 | 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 | 8.01 |
| 8.2 | 配股比例及数量 | 8.02 |
| 8.3 | 配股价格 | 8.03 |
| 8.4 | 配售对象 | 8.04 |
| 8.5 | 募集资金用途 | 8.05 |
| 8.6 | 本次配股前本行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8.06 |
| 8.7 | 决议有效期 | 8.07 |
| 9 | 关于A股和H股配股相关授权的议案 | 9.00 |
| 10 | 关于A股和H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10.00 |
| 11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11.00 |
| 12 | 关于中期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 | 12.00 |
| 13 |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13.00 |
| 13.1 | 选举郭树清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 | 13.01 |
| 13.2 | 选举张建国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 | 13.02 |
| 13.3 | 选举彼得·列文爵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 13.03 |
| 13.4 | 选举詹妮·希普利爵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 13.04 |
| 13.5 | 选举伊琳·若诗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 13.05 |
| 13.6 | 选举黄启民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 13.06 |
| 13.7 | 选举杨舒女士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 13.07 |
| 13.8 | 选举任志刚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 13.08 |
| 13.9 | 选举赵锡军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 13.09 |
| 14 |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14.00 |
| 14.1 | 选举谢渡扬先生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 | 14.01 |
| 14.2 | 选举刘进女士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 | 14.02 |
| 14.3 | 选举郭峰先生连任本行外部监事 | 14.03 |
| 14.4 | 选举戴德明先生连任本行外部监事 | 14.04 |
| 14.5 | 选举宋逢明先生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 | 14.05 |
|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事项 | 99.00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 同意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4.投票注意事项
(1)本次会议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议案的表决申报顺序。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出现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本次会议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会议,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表决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处理。
(4)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次会议将只能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并且只能向A 股股东提供一次网络投票机会。特提请A 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 股股东对本行2009年度股东大会议案8各项议题及事项的表决(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因未表决或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被按照弃权处理)将同时视为其对本行2010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议对应项目进行了同样的表决(即相对应的同意、反对、弃权、按弃权处理)。
(5)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21 5533
传真:(8610)6621 8888
(二)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7日
附件: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回执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彼得·列文爵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彼得·列文爵士,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彼得·列文爵士
2010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詹妮·希普利爵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詹妮·希普利爵士,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詹妮·希普利爵士
2010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伊琳·若诗女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伊琳·若诗,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伊琳·若诗
2010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黄启民先生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黄启民,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黄启民
2010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任志刚先生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任志刚,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任志刚
2010年4月29日
(下转1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