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田立民 ○编辑 裘海亮
由于涉及威远生化定向增发拟购买资产而备受市场关注的天科股份诉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新奥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司二甲醚专利技术的案件,5月7日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天科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天科股份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天科股份对这样的终审判决“ 表示遗憾”,称公司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采用适当的法律手段,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董秘魏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为了保护公司核心资产之一的二甲醚专利技术,天科股份将认真研究和评估各种有效的,包括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目前的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等法律途径,继续主张公司的权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那么,天科股份对这桩二甲醚侵权官司如此执著,认定被告方侵权的理由是什么?目前官司的败诉对天科股份有什么样的影响?
天科股份总工程师、公司甲醇气相法制二甲醚专利(即诉讼案件中被侵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汤洪告诉记者,天科股份和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率先在国内研究开发二甲醚生产技术,被列为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并于1994年实现工业化。此后不断创新改进,形成了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甲醇制二甲醚气相法新技术,并于2004年3月15日申请了天科股份中国发明专利“用甲醇生产二甲醚的方法”,专利号200410022020.5。 2007年8月,国家科技部已指定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和天科股份为“非石油路线含氧化合物制备关键技术”中“甲醇制二甲醚大型化工程开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的完成单位。
据汤洪介绍,事实上,2005年天科股份与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署《二甲醚技术及成套装置转让合同书》,向该公司转让1万吨/年二甲醚技术及成套装置,这正是天科股份第一次转让公司的气相法甲醇制二甲醚新专利技术。而这也是天科股份诉新能(张家港)项目侵权时所认定该项目获得技术的来源。
此后,随着石油价格连续走高,二甲醚作为国家认可并鼓励使用的替代能源,成为液化气的合法替代燃料,国内二甲醚装置项目出现了一个建设的高潮,国内由天科股份转让技术并进行工程设计的二甲醚生产装置已有70多套,2005年至2008年,天科股份主营业务收入从2.91亿元快速增长至6.03亿元,在此期间公司二甲醚业务的大幅激增作出很大贡献。
不过,汤洪指出,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上目前国内二甲醚替代液化气的市场趋于饱和,从2009年开始,国内二甲醚项目数量大幅下降,去年天科股份的二甲醚技术转让和工程设计项目仅5套,所带来的收入在主营业务中的占比已很小,今年前4个月,公司所做的二甲醚项目只有2套。
汤洪的说法得到了公司总经理李书箱的证实,李书箱向记者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司起诉被告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和新奥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败诉,对天科股份的业绩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对于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带来负面的影响,对公司未来在二甲醚业务方面的发展也可能造成伤害。天科股份会尽一切所能捍卫公司权利。
除了将提出申诉,汤洪表示,天科股份也不排除采用抗诉和另案起诉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