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美国投资者保护措施
在本次研讨会上,众多专家、学者的发言中都提到了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并认为对于我国的投资者司法救济机制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下面对此作简单的介绍。
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措施
为扩大对台湾地区资本市场投资人服务及保护,台湾地区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早在1998年3月即成立了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
同时,台湾地区于2002年7月制定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确立了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模式。该模式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专门设立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二是保护中心履行“限额赔偿”、“受理投诉”、“调解纠纷”、“提起证券仲裁”、“提起证券诉讼”、“监督短线交易收入归入权行使”、“投资者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等七项功能;三是以法律手段为主救济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
其中,“限额赔偿”指当投资者因所委托的证券商或期货商发生财务困难失去清偿能力而无法取回证券和保证金时,保护中心可以动用保护基金对投资者进行限额赔偿。
提起证券仲裁指保护中心承担协助投资者提起证券诉讼或仲裁的职能,以解决中小投资者遭受侵害时,因为信息、时间、诉讼成本等不足而陷入维权困难的问题。
美国投资者保护措施
美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基本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五点:一是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证券信息;二是禁止内幕交易等不法交易行为,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秩序;三是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降低投资风险;四是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及时有效的弥补投资者损失;五是严厉打击证券犯罪行为,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中,民事赔偿机制方面,包括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赔偿责任主体和损失额计算方法;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刘雨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