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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电子商务根本规则
    2010-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春泉

      刘春泉

      据报,5月6日美国某交易员打错一个字母,以至Million(百万)变成Billion(十亿),1600万变成1600亿,美股因此大跌近千点。美国相关机构正在研究相关交易是否能撤单。此事不光牵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更牵涉全球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的根本游戏规则,说不定就此将形成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因此,探讨一下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有意义。

      电子证券交易,是典型的格式电子商事合同。笔者有两个疑问,有没有真的发生技术性的操作失误?如果调查证实确有,那么是否应当撤单?鉴于交易已造成道指大跌近千点,危及市场稳定,影响投资人信心和现有电子证券交易系统的公信力,连美国总统都过问调查,则显然后一个问题更为紧迫。

      无论是否存在误操作,在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应该都有原始数据记录。如何判断这些数据是否确实存在误操作,既要审查交易记录数据本身,很可能还要调查、结合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鉴于电脑操作通常都是输入阿拉伯数字(这大概是全球通行的),因此,误打字母的说法,只有在这个交易员所在的公司或者所在的交易所的系统确实接受英文字母输入指令时,才有可能;或者输入阿拉伯数字160后,选择数字进制单位,误把million看成billion,也有可能,不过一般而言,这种情况的概率不大。因为电脑并不是手工报单,何况中文有关数字大小写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笔者虽然不了解此案涉及的证券公司及美国证券证交所的交易指令输入的具体细节,但输入错误是哪里都常见的可能发生的问题,美国一向自诩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按理也该有相关的法律规则。

      究竟何为误操作?也存在认定的标准和依据问题。交易自动生成,而且后面的交易自然受到前面的交易影响,通常来说这种交易都该是不可逆转的,否则一旦开了先例,可以在重大亏损后动用冗长的法律程序或者干脆由交易所开个会就可以撤单,那将严重动摇电子交易系统的公信力。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目前能公开查到的绝无仅有的先例,是曾经轰动一时的327国债事件中最后8分钟的违规交易被交易所撤单,那也是当时特殊背景下的个案,何况今天的全球市场关联度及中外法治环境与当年都已不可同日而语了。这次美国交易所如果真的撤单,那些受到影响的美国投资者大概不会就此善罢甘休,而如何处置才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并符合商业规律?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假设在存在打错字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撤单呢?用法言法语来说,是否可以撤销交易或者是否应该宣布交易无效呢?首先,当然应考察当地的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具体有待当地有权的机关认定。世界各国合同法虽迥乎不同,也有很多共通之处,比如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等原则。这些都是商业规律在法律文明上的传承表现。根据法理,如果要宣布交易无效,那是必须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确凿的法律依据,而打字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这样的事情,属于可以预料得到的现象,何况有些交易所本来就有在收到异常交易指令时向交易员核实以防止出错的工作机制,若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就宣布无效,引发争议甚至官司恐怕都在所难免。

      那么,有没有可能变更或者撤销呢?这个可能性倒是有。因为如果确有输入错误,则属技术原因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重大误解,由此也造成显失公平,如埃森哲等公司股价一度跌到1美分成交,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撤销,在法律上是可以说得通的。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今所有的交易均为电子数据记录,如何识别和判断“错误”呢?而且后面的交易都是基于前面的交易自动完成的,即使撤销,也难以恢复原状。所以,即使允许撤销交易,具体规则和程序也还是应当深入研究的,而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对此似乎都缺乏详细的规则。

      笔者经初步研究认为,对于存在此类问题的格式电子商事合同,应以不可撤销为原则,以撤销为例外。即使有法律争议,应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等司法救济。之前已发生的交易,属于既成事实,原则上应认定不可逆转。当然,考虑到全球金融交易的相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巨大影响,也应允许在少数极端情况下可以撤销,但这应是极为特殊的个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非证券交易买卖双方的因素非法介入,二是信息网络系统错误导致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交易所规则;三是即使存在前两种情况,也应是在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或者存在这种可能性;四是必须经过正当程序,不能由交易所一家宣布撤单就简单了事。有关更详细的规则,有可能还要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无论这次美国国会的最终调查结果如何,均对全球敲响了警钟。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应用,金融业的电子商务规律和法律研究,已迫在眉睫。全球的证券交易所和立法机关应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改进IT软硬件和商业规则,对突然事变备有应对预案,杜绝再发生此类事故的可能,而一旦真的发生了,也不会因为临阵磨枪而乱了阵脚。 (作者系律师,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