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本行”)董事会于2010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boc.cn)发布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章程规定,持有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目前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7.53%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金公司”)于2010年5月8日向本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如下临时提案:关于股东代表监事提名的临时提案及关于调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若干事项的授权的临时提案。
汇金公司提名王学强先生和刘万明先生为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交本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汇金公司提请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若干事项的授权的临时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临时提案将列为本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案。
一、 关于重新选举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公司章程第176条规定,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王学强先生和刘万明先生的任期将于2010年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即2010年5月27日)届满。现本公司收到汇金公司提案,提名王学强先生、刘万明先生继续担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鉴此,本公司将于即将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形式重新选举王学强先生和刘万明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上述重新选举监事的任期均为三年,自2010年5月27日至2013年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股东代表监事的报酬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在本公司领取。2009年度,王学强监事、刘万明监事在本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4.48万元及101.95万元。
王学强先生和刘万明先生的简历如下:
王学强先生,52岁,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正局级专职监事,2005年4月起兼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本行进行公司重组前,任本行副局级、正局级专职监事。2001年10月至2003年7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局级专职监事。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就职于中央金融工委。1996年11月至2000年9月就职于香港港澳国际集团公司、香港福海集团公司。1985年8月至1996年10月就职于财政部。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且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会计师。1985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2008年获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学位。
刘万明先生,51岁,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副局级专职监事,2005年4月起兼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此前于2001年11月至2004年8月,分别任国务院派驻的交通银行及本行正处级、副局级专职监事。1984年8月至2001年11月,先后就职于国家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央金融工委。于1984年获得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二、关于调整本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若干事项的授权的议案
汇金公司提议调整本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若干事项的授权,现提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股权投资
(1)取消股权投资余额总量控制。
(2)单项股权投资金额不超过净资产2%,由董事会审批,并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2、固定资产购置
(1)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对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50亿元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并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2)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事后审计。
3、对外赠予
(1)当年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上年净利润的万分之三(如合计超过8000万元,按8000万元执行),单项对外捐赠不超过8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
(2)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总额或单笔限额,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以上授权事项如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补充授权方案》第四条将作出相应修订(详见附件1)。
除上述内容之外,本公司2010年4月10日发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股东大会事务未发生任何变更。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赵雪凤、贠晓洁
电话:8610-66592756,66594894
传真:8610-66594579
电子邮件:bocir@bank-of-china.com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0日
附件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补充授权方案》修订对照表(单位:人民币)
文件名称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项目金额大于净资产25%的,报股东大会审批; 项目金额大于净资产1%、不大于(含)净资产25%的,报董事会审批; | 项目金额大于净资产2%的,报股东大会审批; 项目金额大于净资产1%、不大于(含)净资产2%的,报董事会审批,并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
第十四条 | 对于第十三条中应由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管理层审批的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本行的股权投资净值大于净资产的27%,仍需报股东大会审批。 | 删除 | |
第十八条 | 金额大于净资产0.25%,不大于(含)净资产0.5%的,应报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批; 金额不大于(含)净资产0.25%的,由管理层审批,其中大于净资产0.10%的项目在管理层批准后报备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示。 | 以上固定资产(包括房屋类和非房屋类)或无形资产投资项目金额大于净资产0.25%,不大于(含)净资产0.5%的,应报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批; 金额不大于(含)净资产0.25%的,由管理层审批,其中大于净资产0.10%的项目在管理层批准后报备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示。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补充授权方案》 | 第四条 | 单笔对外捐赠支出不超过2000万元,且年度对外捐赠支出总额不超出1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 当年对外捐赠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上年净利润的万分之三(如合计超过8000万元,按8000万元执行),单项对外捐赠不超过8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总额或单笔限额,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
附件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股东大会主席进行如下表决或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0年5月27日召开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如下临时提案进行表决。
投票指示:
序号 | 会议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临时提案(普通决议案) | ||||
8A.1 | 审议批准重新选举王学强先生为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 |||
8A.2 | 审议批准重新选举刘万明先生为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 |||
12 | 审议批准关于调整本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若干事项的授权的议案 | |||
3、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于2010年5月26日9时30分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部方为有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人持股数: | 委托人股东账号: |
受托人签名: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权限: | |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委托期限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及其续会结束 |
注: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