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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2010-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证券代码:600100    编号:临 2010—01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能否获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并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2010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通知,经过2010年4月28日至2010年5月5日的公开征集,清华控股已于2010年5月8日确定了其转让本公司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最终受让方,并与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现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情况简介

    清华控股与刘益谦(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10年5月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由其作为单一受让方受让清华控股持有的本公司5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2%)(以下简称“本次转让”)。

    二、清华控股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数量:本次清华控股转让的股份总数量为50,000,000股,由刘益谦作为单一受让方受让上述全部股份,受让股份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2%。

    2、转让单价:人民币21.00元/股。

    3、付款安排:本次转让的受让方须在协议签订后的指定时间内向清华控股支付转让总价首期款,为转让总价的30%;在本次转让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复后,清华控股应书面通知受让方,受让方自收到清华控股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应向清华控股支付剩余70%的转让总价。

    4、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1)本次转让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正式批复;(2)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款;(3)股份登记过户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5、协议的签署即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由清华控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由受让方签字即生效。清华控股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日期为2010年5月8日。

    三、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华控股的本次转让,尚需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本次转让的详细情况,请见清华控股今日披露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1日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证券代码:600100    编号:临 2010—020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邮政编码:100084

    联系电话:010-821500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0年5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行为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清华控股/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上市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清华控股向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转让其所持同方股份50,000,000 股股份的行为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刘益谦
    《股份转让协议》清华控股与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就本次协议转让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荣泳霖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83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8101985670
    股东及持股比例清华大学,持股10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25层
    邮件编码100084
    联系电话010-821500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
    荣泳霖中国中国董事长
    马二恩中国中国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周立业中国中国董事、总裁
    嵇世山中国中国董事
    金勤献中国中国董事
    李艳和中国中国副总裁、党委副书记
    张文娟中国中国副总裁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比例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紫光股份00093831.62%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诚志股份00099040.11%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清华控股本次协议转让所持同方股份50,000,000股股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同方股份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拓展同方股份在资本市场的成长空间,支持同方股份的可持续发展。

    清华控股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不会增加或继续减少在同方股份中拥有的权益,但不排除在未来第7至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性。

    上述可能产生的权益变动不会改变清华控股对同方股份的控股地位。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同方股份287,379,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2%,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

    (二)2010年5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益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转让其所持同方股份5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5.12%.

    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将持有同方股份237,379,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30%,仍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

    二、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协议转让当事人

    出让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受让方:刘益谦,该受让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刘益谦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314号

    (二)股份转让的数量和比例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总额为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5.12%。

    (三)股份转让价格及其确定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股。该价格为公开征集期间,认购方所申报的最高认购价格。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令)(以下简称“第19号令”)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21元/股高于第19号令所规定的转让价格低限,符合第19号令的规定。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050,000,000元。本次协议转让的支付对价全部为现金。

    1、转让总价首期款:在2010年5月10日15:00前,受让方应向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的转让总价的30%,即人民币315,000,000元,为转让总价首期款。该首期款支付时间以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该笔款项为准。若受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支付认购保证金,则受让方在划付转让总价首期款时应将已支付的认购保证金本金扣除,清华控股指定银行账户在指定时限内全额收到转让总价首期款扣除已支付的认购保证金本金后的余款,即视为受让方履行完毕支付转让价款首期款的义务。

    2、转让总价余款:在本次协议转让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复后,清华控股应书面通知受让方,受让方自收到清华控股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向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70%的转让总价,即人民币735,000,000元。支付时间以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该笔款项为准。

    3、若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未获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则甲方应在收到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否决本次转让的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将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转让总价首期款(若已支付认购保证金的,含认购保证金本金)本金及其对应的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至乙方的付款账户。

    (五)股份登记过户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前提条件如下:

    1、本次协议转让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正式批复;

    2、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总价款;

    3、股份登记过户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自上述过户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将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由清华控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且有受让人本人签字即生效,清华控股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日期为2010年5月8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力限制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协议转让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清华控股和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未就清华控股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清华控股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已获得教育部《关于同意清华大学所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批复》的批准(教技发函〔2010〕14号),尚需取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

    五、本次协议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公告书披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曾有过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同方股份的负债、未解除同方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同方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查阅地点:

    本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联系人:秦蓬 王茜

    联系电话:010-82150088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荣泳霖

    日期: 2010年5月11日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股票代码600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287,379,689股 持股比例:29.4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数量:237,379,689股 持股比例:24.30%

    变动比例:5.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在未来6个月内不会增加或继续减少在同方股份中拥有的权益,但不排除在未来第7至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注:本次协议转让已获得教育部《关于同意清华大学所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批复》的批准(教技发函〔2010〕14号),尚需取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荣泳霖

    日期: 2010年5月11日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证券代码:600100    编号:临 2010—021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益谦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314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0年5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行为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刘益谦
    清华控股/转让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上市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清华控股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所持同方股份50,000,000 股股份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清华控股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协议转让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刘益谦
    性别
    国籍中国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314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刘益谦受让本次同方股份50,000,000股股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参与投资信息产业等高科技产业领域,分享同方股份未来的成长。

    刘益谦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性。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同方股份的股权。

    (二)2010年5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清华控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其所持同方股份5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5.12%.

    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同方股份5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2%。

    二、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协议转让当事人

    出让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受让方:刘益谦,该受让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刘益谦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314号

    (二)股份转让的数量和比例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总额为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5.12%。

    (三)股份转让价格及其确定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股。该价格为公开征集期间,认购方所申报的最高认购价格。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令)(以下简称“第19号令”)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21元/股高于第19号令所规定的转让价格低限,符合第19号令的规定。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050,000,000元。本次协议转让的支付对价全部为现金。

    1、转让总价首期款:在2010年5月10日15:00前,受让方应向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的转让总价的30%,即人民币315,000,000元,为转让总价首期款。该首期款支付时间以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该笔款项为准。若受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支付认购保证金,则受让方在划付转让总价首期款时应将已支付的认购保证金本金扣除,清华控股指定银行账户在指定时限内全额收到转让总价首期款扣除已支付的认购保证金本金后的余款,即视为受让方履行完毕支付转让价款首期款的义务。

    2、转让总价余款:在本次协议转让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复后,清华控股应书面通知受让方,受让方自收到清华控股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向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70%的转让总价,即人民币735,000,000元。支付时间以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该笔款项为准。

    3、若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未获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则甲方应在收到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否决本次转让的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将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转让总价首期款(若已支付认购保证金的,含认购保证金本金)本金及其对应的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至乙方的付款账户。

    (五)股份登记过户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前提条件如下:

    1、本次协议转让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正式批复;

    2、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清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总价款;

    3、股份登记过户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自上述过户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将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由清华控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且有受让人本人签字即生效,清华控股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日期为2010年5月8日。

    三、清华控股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力限制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协议转让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清华控股和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未就清华控股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清华控股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已获得教育部《关于同意清华大学所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批复》的批准(教技发函〔2010〕14号),尚需取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

    五、本次协议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公告书披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曾有过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同方股份的负债、未解除同方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同方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查阅地点:

    本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联系人:秦蓬 王茜

    联系电话:010-82150088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益谦

    2010年5月11日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股票代码600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益谦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314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数量:50,000,000 持股比例:5.12%

    变动比例:5.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注:本次协议转让已获得教育部《关于同意清华大学所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批复》的批准(教技发函〔2010〕14号),尚需取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刘益谦

    日期: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