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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10-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 丹科B股 编号:临2010-019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位于上海市北蔡川北公路811号的部分房地产(简称“北蔡房地产”)于1996年起一直登记在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公司(现名为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英雄电脑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浦字[1996]第001201号),在2001、2002年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因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更名手续,形成了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2008年8月,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3619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对于该北蔡房地产中的14463.3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合法所有权。2009年8月,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追加第三人的申请,要求英雄电脑公司将诉请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2010年4月,公司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公司拟与英雄电脑公司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上述事项详见2008年8月28日、2010年4月13日公司刊登的临时公告,以及2008、2009年报重大诉讼相关内容。

      2010年5月7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授权公司经营层与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有限公司就妥善解决北蔡房地产事项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决议。《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注:指本公司)同意不再主张北蔡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再要求乙方(注:指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有限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权证至甲方名下,上述北蔡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乙方。

      二、乙方同意给予甲方经济补偿人民币计7271万元整,该经济补偿金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甲、乙双方各自关于北蔡房地产已实际享有的权益,以及已实际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实际收取的租金、已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用等),均归甲、乙双方各自所有和承担,互不结算。

      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甲、乙双方关于北蔡房地产应该享有但尚未实际享有的权益、应该承担但尚未实际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收但尚未实际收取之租金、应付但尚未实际支付之税、费用,应该承担但尚未实际承担的各项义务、法律责任等),以及潜在的、可能的、或有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纠纷等,均归乙方享有、承担及处理。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关北蔡房地产的全部权利及权益、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涉。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发生或出现的任何有关北蔡房地产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本协议生效日前事宜的,该纠纷的处理以及该纠纷所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五、根据上述约定属于乙方享有的权利及权益,如需向第三方主张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主张,但不得侵害甲方根据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约定属于乙方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如有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承担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每拖延一日乙方应按拖欠款额的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七、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就北蔡房地产事宜争议均已解决。甲、乙双方各自为解决本争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结算。甲、乙双方此前关于北蔡房地产的全部相关约定、承诺均予以终止,并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除履行本协议以外的其它任何有关北蔡房地产的要求和主张。

      八、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外,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公司根据上述协议收到的补偿金在扣除账面净值及相关税费后,预计在报告期内给公司带来净收益约3600万元(未经审计)。2010年5月7日,公司与英雄电脑公司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公司本次以和解方式解决北蔡房地产纠纷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盘活了公司资产,并增加了公司现金流量。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