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公告编号:临2010-01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1.0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9元
●●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17日
●● 除息日:2010年5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5月21日
一、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详见2010 年4月2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二OO九年末总股份519,891,72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共计派发519,891,723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51,133,995.33元,滚存下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方法:
a.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0.90元。
b.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90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①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②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c.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d.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东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1.00元。
三、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7日
除息日:2010年5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1-66899008,6671828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