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钱晓涵 钱潇隽 刘伟
○编辑 刘玉凤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实施一年来,随着一级市场风险逐渐显现,已经促使询价对象的行为出现分化,这是本报调查得到的可喜效果。受访者认为,循着这个思路,应进一步匹配一级市场权利与责任,提高询价对象报价的真实性和负责程度。
“很多人认为目前新股定价偏高是承销商的责任,但实际上,目前定价很大程度上受到询价机构的制约。” 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沈奕表示,由于承销商和发行人是在询价机构报价的基础上协商接受定价,所以询价对象报价的高低,对最终定价将产生重大影响。
基金经理:存“顶格顶价”报价
至少在现阶段,相当一部分参与网下配售机构的仍然认为,网下申购新股的风险极小,因此在给出报价的时候,不是以真实报价为目标,而是以保证中签为前提,“顶格顶价”申购的现象时常发生。“这种不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只是为了拿到新股股权而不惜一切代价的做法,可以说是一种集体不理性行为。”沈奕说。
“部分询价机构顶格顶价参与网下配售的现象确实存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基金经理对记者表示,这类机构经常顶格顶价申购新股,可谓“逢新必打”。对他们而言,上市公司基本面不是很重要,熬过了三个月的网下配售解禁期,他们就会抛出新股。长此以往,新股发行价格势必越发越高。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询价机构都是这样操作的。”上述基金经理表示,自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询价机构的行为开始出现分化。以他所掌管的基金为例(40亿规模),并没有专门划出部分资金用以网下打新,轻易不会参与新股的网下配售,除非遇到成长性特别好的公司。
该基金经理表示,业内对于总是“顶格顶价”网下申购新股的同行也相当理解,“顶价”是为了保证报价有效,“顶格”是为了尽可能多配售一些股票,毕竟目前好公司的股票供给并不充足。
此外,还有一部分机构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只求获得股票配售,缺乏深入研究发行人的动力,报价基本靠了解其他机构报价意见而确定。
但银河证券股权融资部人士透露,他们通过对一年来询价对象行为的观察发现,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资金为代表的询价对象,报价行为相对谨慎,原因在于,“他们用的是自己的钱,企业内部问责较为严格;也有的机构受经营责任约束较强,所以报价相对谨慎。”总之,凡是受到约束较强的询价对象,报价行为相对就更谨慎,“超出想像空间的坚决不会参与”。
沈奕也证实,保险资金、财务公司等机构的行为模式与改革前发生了很大改变。
这显示,一级市场上,询价机构的行为正在发生分化。
还原一级市场风险促机构分化
询价机构行为分化的原因是什么?受访人士认为,改革之后,一级市场属性的还原使得一级市场投资不再成为无风险套利行为,正是风险的出现,促使部分机构开始约束自己的报价行为。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解释说,“一级市场属性”,是指一级市场应该具有与二级市场相对称的风险与收益。也就是说,一级市场投资应该也是有风险的,而风险的最直观体现就是“新股不败”神话被打破,破发情况出现。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5月11日,229单IPO新股上市首日股价涨幅在50%以内的多达127例,上市首日即告破发的有6例,首日破发率为2.6%。次新股破发的情况则更加普遍,截至5月11日,229单IPO新股上市之后,曾经出现过股价跌破发行价的有46例,破发率高达20%。至今股价仍运行在发行价下方的尚有30例。招商证券、中国中冶、中国化学、华泰证券二级市场股价至今仍低于发行价15%以上。
目前,具有询价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大致分为以下几类: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保险资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财务公司等。“从历史数据来看,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前,保险资金、财务公司参与网下打新的热情最高。”沈奕告诉记者,这是因为险资和财务公司的资金最看重安全性,追求绝对收益,而当时从一级市场买入基本上可以保持不败;但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后,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成为可能,网下配售资金受三个月锁定期限制,次新股破发概率大大增加,追求绝对收益的资金不得不在申购策略上做出调整。
不过,部分债券型基金为提高收益率,仍愿意坚持申购新股。至少在现阶段,网下配售新股机构出现亏损仍是小概率事件。
继续加强约束促真实报价
受访人士认为,一级市场风险的加大,促使询价机构提高了报价的真实性和责任感,这一思路在下一步改革中还需要继续坚持。特别是,目前网下机构获配股数较少,即便出现破发,机构的损失仍然较小,约束力度仍嫌不足。
为此,从进一步提高约束力度的角度看,还应增加网下机构获配的股票数量,进一步还原一级市场的风险。至于由此带来的平衡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的问题,同样可以通过还原一级市场风险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网上打新散户觉得一级市场存在风险,打新存在风险,对申购新股的决策也将趋于审慎,新股需求也将随之下降。”
同时,理顺供求矛盾关系也是一个重要手段。董登新建议,应继续坚持新股发行节奏的市场化。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资本市场部谢至超认为,下一步应适当增加发行额度,可考虑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小限售股中的部分股票与IPO同时上市,从总体上平衡市场的各方面供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