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0—22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88号)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08,719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20.2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1,718,385.37元,扣除发行费用18,823,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2,895,385.3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勤信验字〔2010〕1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0年5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和本次发行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42201338601050204210,截至2010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8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兴福电子用于建设1万吨电子级磷酸联产2万吨食品级磷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建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长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长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江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王茜同时或任意一人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长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设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江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长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长江证券发现公司、建设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建设银行、长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0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