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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20版:信息披露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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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度报告的修正公告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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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5 股票简称: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0-00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长莫林弟先生因工作无法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朱其珍女士主持,会议召集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东7人,持有公司股份10077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110462股的37.0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43,529,597.31元,按照公司章程,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4352959.7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1,330,833.06元,2009年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70,507,470.64元。

      公司拟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272,110,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送2股,计54,422,092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计54,422,092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对董事会进行了换届,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人数在第五届董事会5人的基础上增加1人,鉴于此,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为:“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现拟修改为:“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09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0770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兴律师、原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