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0-012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年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年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8人,共代表股份 414,287,320股,占公司总股份840,102,782股的49.31%,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依照规定程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到会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具有出席资格,并有权依其所持有和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会议按照既定议题,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4,287,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4,287,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4,287,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4,287,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税后利润167,417,551.67元(母公司),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32,637,478.64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00,055,030.3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母公司本年度所实现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6,741,755.17元、提取25%的任意盈余公积金41,854,387.92元,已派发2008年度现金红利29,479,115.59元,本年度可供投资者实际分配的利润为311,979,771.63元。公司董事会决定,2009年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9年底总股本840,102,78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4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年度。
以上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时间,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4,287,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决定支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费用共计110万元,其审计过程中的差旅费用由公司承担。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4,287,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互销所经营商品物资业务的议案》
决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具体是无锡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储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具体是中国物资储运寿阳公司、河北中储物流中心、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货物的总价款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含前述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含前述控股子公司)销售货物的总价款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本次交易的结算方式为双方互销售物资,做到每笔结算,达到日清月结。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双方互销售物资,按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8,36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诚通集团发行中期票据所募资金的议案》
公司决定使用诚通集团发行中期票据所募资金计人民币叁亿元,使用期限约为5年,到期日为2015年3月2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中期票据的到期日为2013年3月24日。执行《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的约定,即年息4.23%,合理按比例分摊,评级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年利率为4.8%。采用单利按年计算。公司每年向诚通集团支付中期票据利息一次,由诚通集团统一对外支付,最后一期资金利息随本金到期一起兑付。中期票据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 3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8,013,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9%,反对票350,400股,弃权票0股。
金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贾伟东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通过的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