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宝商集团 公告编号:2010-015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案情
本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已于2004 年4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由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违约金1707.51万元。
本案执行程序中,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再次以联营合同纠纷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1999年至2002年应得收益等,并申请对国贸大酒店经营状况进行司法鉴定,致使执行程序中止。
2008年12月18日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2006年4月12日对公司的起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公司送达(2006)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至此,本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仅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
二、进展情况
为彻底解决本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联营合同》的纠纷,近期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并于2010年5月7日共同与第三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彻底解决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事宜达成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由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依原联营合同用于出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18000平方米房产及其报建手续现均在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作为本协议的签约主体参与执行和解。
2.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30.78%股权转让给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联合投资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8000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土地的出资义务,并向本公司支付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的违约金、诉讼费等1980万元。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国贸酒店)30.78%的股权作价2736万元转让给本公司,将超出联营合同约定的1390.15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土地、联营合同约定外的3483.8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合计作价3444万元转让给本公司,并由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房产及对应土地的权属证书过户工作。
3.本公司同意在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对“宝鸡国贸大酒店公司”18000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出资手续、对本公司转让“宝鸡国贸大酒店公司” 30.78%股权的过户手续后,向三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内转入2500万元;同意在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向本公司转让其超出联营合同约定的1390.15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联营合同约定外的3483.8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并交付相关产权证书后,向三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内转入1700万元;同意在以上全部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对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执行和解协议》若执行完毕,本公司将收回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由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1980万元,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就“其他应收款--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本公司将成为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由原来的69.22%变更为100%,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将拥有“宝鸡国际贸易中心”1-4、8-19层中18000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本公司将拥有1-4、8-19层中超出联营部分的1390.15平方米、20-22、25层联营合同外的3483.3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
四、风险提示
本《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协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事项所涉之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点。
特此公告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