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2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
3.本基金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5.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5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2.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在一年封闭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让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以一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3030)。
2、基金类型
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单位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7、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0年5月17日到2010年6月11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费率 |
M<100万 | 0.6% |
100万≤M<300万 | 0.4% |
300万≤M<500万 | 0.2% |
500万≤M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1.00=9,945.8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4、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5、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认购金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6、超过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认购,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7、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4、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5月17日到2010年6月11日(除部分机构外,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