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综合报道 ○编辑 刘玉凤
降门槛宽准入,工商总局26条新举措支持外资发展
记者13日获悉的数据显示我国外商投资呈现止跌回升的良好局面。同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一共包括26条意见,在企业集团组建、债权出资等方面都拿出了更加有力的措施。根据意见,我国工商部门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一些地方先行先试的经验,降低门槛,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季度新登记外企投资额同比增44.9%
记者13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一季度,全国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4811户,投资总额386.70亿美元,注册资本243.68亿美元,实收注册资本51.54亿美元,与2009年一季度相比,分别增长了20%、44.9%、45.08%、43.6%,外商投资呈现止跌回升的良好局面。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实有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近44万户。
外企投资者债权可转增为注册资本
为鼓励外商增加投资总量,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这份文件在企业名称核准、企业集团组建、营业性分支机构设立、债权出资、依法延长出资期限、支持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方面都拿出了更加有力的措施。对此,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上述会议上表示,工商部门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限制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扩大规模”。
记者了解到,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工商部门将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工商总局作出规定,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迫切希望能够将债权转为股权,以增加出资方式,增加总的投资数额。针对这一需求,工商总局作出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困难将获缓解
为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工商总局作出规定,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这不仅可以缓解外资企业的出资压力,而且可以鼓励外商在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投资。
“在我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形势下,在继续增加外资总量的同时,更要注重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周伯华表示,除鼓励外商增加投资外,工商部门将采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使用“(中国)”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满足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工商总局作出新的规定,对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此外,为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工商总局对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放宽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内容表述要求,允许其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