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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0—006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4日在福州市817北路84号东百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9,042.913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322.2594万股的26.3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魏立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42.913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2、《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42.913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3、《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42.913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4、《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50,306,960.33元,本期实施2008年度分配方案送股减少79,205,214.00元,现金分红减少39,602,607元。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82,886,185.67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6,727,481.74 元后,本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7,657,843.26元。目前,由于公司处于快速扩张过程中,为确保公司的资金需求,实现持续、稳健的发展,拟定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新店开张投资,为下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须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9,042.913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5、《关于公司2010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0年度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及归还到期金融机构借款,本公司2010年度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为人民币615,00万元的借款 (包括银行借款和信托借款融资)。其中:公司本部为49,500万元,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控股子公司借款12,000万元,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或由本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上述额度为年度计划最高额度,公司管理层在执行借款计划时将视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合理控制借款规模。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执行上述借款计划时,在不超过计划总额的前提下,结合金融机构信贷控制情况及公司实际,可以对借款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利率、抵押物、借款主体等做出适当的调整。

      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审议2011年度财务预算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 同意9,042.913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单位,预算2010年支付其定期审计费60万元人民币,其他审计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042.913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7、《关于公司提高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付出的一致努力,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同意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津贴由人民币50,000元调整为100,000元每年(含税),监事的津贴由人民币30,000元调整为60,000元每年(含税)。

      本议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9,042.913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吴江成律师、张健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