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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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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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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版)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6341034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020)961133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新波

    电话:(0755)82940764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武汉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8751929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400-800-8999或(027)85808318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山大华特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 87925129

    传真:(0571) 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021)962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交易广场群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余江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23982898

    客服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2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21)50586660-8966

    传真:(021)50819897

    客服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17楼经纪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65585550

    传真:(0371)65585670 65585550

    客服电话:(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刘乔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2470244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84183389

    传真:(010) 6448209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李红

    电话:(0532)8502235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94608

    传真:(010)62296854

    客服电话:(010)62294600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680032

    客服电话:(0431)96688-0 、(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3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17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8)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3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40)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4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2)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5832340

    传真:(0731)583225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4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 2207939

    传真:(0551)2645709

    客服电话:(0551)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cn

    47)华宝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5012216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3121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5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座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杨瑞芳

    联系电话:(0755)8202651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5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联系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5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客服电话:(010)58568162;或前往各营业网点咨询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5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5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联系电话:(010)5935554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5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米兵

    联系电话:(023)637869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服电话:(028)86690126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3735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8)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 胡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靳庆军、傅轶

    联系人: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0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4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中国银行、华泰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6月11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万1.2%
    50万≤认购金额< 200万1.0%
    200万≤认购金额< 500万0.6%
    认购金额≥500万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

    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万1.5%
    50万≤ 申购金额 <200万1.2%
    2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0.8%
    申购金额 ≥ 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 365天0.50%
    365天≤持有期<730天0.25%
    持有期≥ 730天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50%=52.6元

    净赎回金额=10520 - 52.6=10467.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手续依照各销售机构规定。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该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定量估值分析为主,结合基本面定性研究,力求发现价值被市场低估且具潜在发展机遇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不断变化的非完全有效市场中,通过定量估值分析,先行发现和介入公司价值被低估却具有隐藏价值因素可以提升未来股价的公司,实现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量估值识别为主并结合行业和公司基本面趋势分析,以识别非完全有效市场中蕴含的各种投资机会,先行发现和介入那些企业价值被低估却具有某些隐藏价值可以提升未来股价的公司。这些隐藏价值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周期复苏及扩张:基本面良好,但由于受行业周期波动或市场系统风险影响导致股价相对低估;

    (2)高速稳定成长:拥有某些占有特定市场份额的特殊产品或具有技术、资源、渠道、管理等优势,从而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

    (3)事件驱动:通过管理层结构调整、商业模式转变等事件获得发展动能的公司或者可能通过并购或重组获得新增长动力的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含定量估值识别和公司基本面趋势识别。

    定量估值识别:

    本基金认为,研究和识别非完全有效市场中蕴含的各种潜在投资机会的公司,是以相对估值较低为前提。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大量实证研究、分析和筛选,选取代表性最强的能够反映股票长期超额收益的量化指标,以此为基本要素,建立多因子定量估值筛选模型。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分析,将涵盖公司估值的各种影响因子进行数量化识别,并通过单指标统计模型建立因子与股价涨幅之间的联系,从而测试及比对各因子的有效性,最终确定模型中的选股因子。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本基金所采用的多因子定量估值筛选模型选取以市息率(PD)、市现率(PCF)、市销率(PS)、市盈率(PE)、市净率(PB)等价值因子作为主要选股标准而构建。基于历史数据的有效性检验,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的周期性质、商业模式、资源属性等特性,选取相应行业优化估值因子,在行业内进行排序,挑选出各估值因子处于行业排序前三分之一的股票,构成初选股票组合。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季度财务数据,按照该模型和流程,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和排序,从而调整和优化股票组合。

    公司基本面趋势识别:

    在量化估值筛选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趋势的研究,能够使本基金更好地发现具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有助于避免“价值陷阱”,提高投资决策效率,进而形成最终投资组合。

    (1)周期复苏及扩张型企业的识别

    具有周期复苏特性的企业所处的行业一般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市场参与者一般都是价格接受者,企业资本性投入大、周期较长,产品价格受市场供求以及外来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波动。短期来看,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和估值经常偏离长期发展趋势和合理估值范围。对于该类企业,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其所处行业的长期发展趋势和所处周期阶段,发掘所处行业周期良性变动的拐点和行业扩张周期发展趋势。

    (2)高速稳定成长型企业的识别

    拥有高速稳定成长能力的企业,往往在产品、资源和技术等要素上具有比较优势,这些优势包括,资源独占性(如专利、品牌、渠道、特许权等)、市场进入壁垒、专有技术和特有的市场份额等。这些企业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和盈利能力,但这种能力尚未完全被市场充分认知。本基金通过对销售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所有者权益收益率、成本费用率等指标的变动趋势的研究,识别具有持续成长因素的企业。

    (3)事件驱动型企业的识别

    事件驱动包括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公司事件(兼并重组、管理层调整、商业模式变化等)在内的多种催化因素。事件驱动因素将成为影响股价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决定了价格向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本基金主要通过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发现具有较大可能通过事件驱动因素而获得新增长动力的企业。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会通过基本面调研,了解企业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的素质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态势,或通过向公司的竞争者、分销商、客户等的调研,从多角度了解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把握投资机会。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且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组合,在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具体策略如下:

    久期管理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的分析,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整体久期,控制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水平。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结合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合理预测,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

    个券精选策略:重点关注具有良好信用评级且具合理估值的券种。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4、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货币供应量、市场估值水平、宏观政策导向以及市场氛围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大类资产收益率在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从而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适度降低组合系统性风险。

    基于以往的投资经验,过于频繁的大类资产调整不利于本基金的管理。本基金仅在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过高或过低时进行适度的配置调整,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配置的基本稳定。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六)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七)投资程序

    1、研究部、投资部和集中交易室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 指数的运行结果显示,该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为A 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可反映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