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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13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5月17日上午9点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0,532,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二○○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550,532,1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二○○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550,532,1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550,532,1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550,532,1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550,532,1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50,532,1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50,532,1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波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孚日股份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孚日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