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九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054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九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公司”)已于2010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公司召开二〇〇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
2010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中兴新持有公司620,214,413股A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5%)提交的一个临时提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将该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公司关于申请固定收益型衍生品2010年投资额度的议案》
中兴通讯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申请固定收益型衍生品2010年投资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兴新提请中兴通讯股东在将于2010年6月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中兴通讯固定收益型衍生品2010年投资额度的申请,具体如下:
1、结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口业务外币付汇的预期,同意并授权公司在总质押银行贷款不超过等值10亿美元的额度内(该额度包含控股子公司),开展固定收益型衍生品业务。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
2、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固定收益型衍生品中DF/NDF合约方面可能产生的亏损向签约银行提供保证还款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78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司全体董事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新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二〇〇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二〇〇九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附件一。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055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九年度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公告是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第80条做出。
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公司根据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2010年5月14日)收到的书面回复,经计算,拟出席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尚未达到在上述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现将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1、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0年6月3日上午9时
2、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公司深圳总部A座四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
3、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参见公司于2010 年4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8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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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三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表决代理委托书1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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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我们3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户
(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或4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代表本人/我们出席于二○一○年六月三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在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举行之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我们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我们之代理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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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一○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署6﹕
附注﹕
1. 注意﹕请 阁下委派代理前,首先审阅预期将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或该日之前派发予股东的二○○九年年度报告。二○○九年年度报告包括二○○九年度董事会报告,二○○九年度监事会报告,二○○九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供股东审阅。
2. 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如未填上股数,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有关。亦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的股份类别(内资股或H 股)。
3.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4.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理,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委派之代理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理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任代理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理的股东,其代理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表决代理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方可。
5. 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 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外, 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6.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之代表人亲笔签署。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任者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则授权该受托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7. 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理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8. 内资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本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H股持有人必须将上述文件于同一期限内送达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