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0-010
债券代码:126015 债券简称:08康美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35 |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315 |
●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 2010年5月21日 |
● 除息日:
| 除息日: | 2010年5月24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0年5月27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本次分配以1,694,370,0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共计派发股利59,302,951.82元。
(三) 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1日
(二) 除息日:2010年5月2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7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由指定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股东普宁市康美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许燕君、许冬瑾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15 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5 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起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普宁市长春路
联系电话:0663-2917777-8006
传 真:0663-2916111
联 系 人:邱锡伟、温少生
邮政编码:515300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0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