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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0-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日期: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 200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下转B10版)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