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天一 公告编号:2010-020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 要 提 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长沙市韶山北路338号华盛花园3栋7层会议室召开。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荣十庆先生出差在外,会议由副董事长邢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代表的股份数165,073,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955%。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4,469,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60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7%。
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4,469,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60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7%。
3、《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同意164,469,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60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7%。
4、《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65,073,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65,073,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聘请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5,073,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5,073,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5,073,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5,073,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5,073,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第1至第3项提案的详细内容已披露于2010年2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第4至第6项提案的详细内容已披露于2010年2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第7至第10项提案的详细内容已披露于2010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蒋民生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志平律师、刘龙辉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名确认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