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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10-008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18日;

      2.召开地点: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为先生;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40,979,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2%;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9,57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5%;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407,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40,9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0,9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0,9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0,9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合并净利润111,834,539.74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117,221,617.41元。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117,221,617.41元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1,722,161.74元,加上2008年末未分配利润318,840,904.92元,减去已分配股利25,680,000.00元,2009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398,660,360.59元,同意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513,600,000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0.5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分配25,680,000.00元。2009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工作。

      (同意240,8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0股)

      6、听取了公司5名独立董事所作的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及报酬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支付其年度审计报酬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

      (同意240,9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0年度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以下综合授信额度:

      (1)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申请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贰年,授信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2)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授信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3)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申请贰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授信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4)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申请壹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授信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5)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壹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授信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6)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申请贰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贰年,授信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7)向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授信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以上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共计1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加上未到期的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的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共计14.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综合授信额度,所发生的债务将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偿还。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0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内,负责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使用的有关事宜,并可以根据资金市场情况灵活选择贷款币种及相应的外汇汇率及利率锁定工作。

      (同意240,9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许晓光;

      见证律师:石之恒、王翠萍;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