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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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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316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 www.sdb.com.cn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基金业务联系人:周睿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址:http://www.ewww.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2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魏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5680800-8208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3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n

    3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网址:www.lhzq.com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7074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联系人:徐雅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19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19号6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4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张婷

    网址:www.csco.com.cn

    4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联系人:匡婷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5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5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颜奕斌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3113

    网址:www.ajzq.com

    5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5)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5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址:www.95579.com

    5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6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7、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梁健伟

    网址:www.dgzq.com.cn

    6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免长途费)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6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水晨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 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任瑞新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 58598835

    传真:(010) 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6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如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其面值将发生变动。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七)募集方式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在本基金上市后,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可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其中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通过场外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变现,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规模最低为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自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6月25日。

    本基金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原则: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并且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应持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三)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认购费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50万元0.6%
    50万元≤M<100万元0.5%
    100万元≤M<300万元0.4%
    3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认购的计算

    1.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外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并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专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7.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8.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9.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1.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其中,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或封闭期内经持有人大会通过提前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不超过三年(含三年),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届满之前,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提前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相关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之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其中,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T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场内和场外

    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50万元0.8%
    50万元≤M<100万元0.6%
    100万元≤M<300万元0.5%
    3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1%,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持有期限(Y)费率
    Y<1年0.1%
    1年≤Y<2年0.05%
    Y≥2年0%
    场内赎回费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于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的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直接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3.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但不可直接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仍可上市交易,同时可直接申请赎回。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三)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四)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分情况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当日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也可以选择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二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一) 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根据宏观经济变动趋势和企业经营情况,综合评价信用债券的风险溢价水平,在此基础上,以积极主动的策略力争获得优化的持有期收益和信用利差波动收益,同时通过资产配置和企业选择减小系统性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对组合资产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基金组合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正回购、逆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并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信用债券,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获取优化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利率周期、宏观经济环境、资金市场状况等实际情况适度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和新股增发,并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重,以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

    2、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信用债券同样承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时,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作为无风险利率投资品种,主要为本基金投资组合提供较好的流动性。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受货币政策、利率周期、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影响比较大,在综合分析以上因素的基础上,主要采用久期管理和收益率曲线策略配置合适期限的投资品种控制利率风险,获得相对较优的利率风险收益。在平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流动性的利差收益。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4、新股申购策略

    历史经验表明,由于股票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收益回报。本基金将充分研究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股票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在此基础上谨慎参与新股申购,从而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股票一、二级市场价差收益。

    本基金通过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及其合理的内在价值判断,在其可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1.公允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在设定该基准时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上述两个指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在设定复合基准时对上述两个指数分别赋予了80%和20%的权重,客观反映了本基金在信用债券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易于观测性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的情况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

    3.指数发布主体的权威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4.指数的知名度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人所认同,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

    5.不可操纵性

    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也保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时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结束后开放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10)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下转B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