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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万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903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www.xcsc.com
(2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778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2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 www.axzq.com.cn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3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
传真:(0451)82269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3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3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4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勇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站:www.hlzqgs.com
(5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2)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5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莫晓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24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有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发售。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认购。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前端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认购费率(前端)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
| 50万元以下 | 1.2% | |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1.0% | |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6% | |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3% | |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 每笔交易1000元 |
| 认购费率(后端) | 持有期限 | 后端认购费率 |
| 1年以内(含) | 1.6% | |
| 1年—3年(含) | 1.0% | |
| 3年—5年(含) | 0.4% | |
| 5年以上 | 0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A、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认购资金返回投资人。
对应返还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取整数位后确认的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0/1.00=98,824.23份
若该投资人选择场外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选择场内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取整数后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98,824份,则:
对应返还认购金额=98,814.23+10.00-98,824×1.00=0.23元
即其余0.23份对应金额0.23元将返回给投资人。
B、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10.0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销售机构名称 | 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ccb.com | 95533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abchina.com | 95599 |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bankcomm.com | 95559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cmbchina.com | 95555 |
| 5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bankofshanghai.com | (021)962888 |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cmbc.com.cn | 95568 |
| 7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nbcb.com.cn |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
| 8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sdb.com.cn | 95501 |
| 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hxb.com.cn | 95577 |
| 1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ebscn.com | 10108998 |
| 1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gtja.com | 400-8888-666 |
| 12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csc108.com | 400-888-8108 |
| 13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htsec.com | 400-8888-001,(021)962503 |
| 1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gf.com.cn |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
| 15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chinastock.com.cn | 400-888-8888 |
| 16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newone.com.cn | 400-8888-111,95565 |
| 1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xyzq.com.cn | 400-8888-123 |
| 1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cs.ecitic.com | (010)84588903 |
| 19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sw2000.com.cn | (021)962505 |
| 20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lhzq.com | 95513,400-8888-555 |
| 21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xcsc.com | 400-888-1551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
| 22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guodu.com | 400-818-8118 |
| 23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htsc.com.cn | (025)95597 |
| 24 |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96598.com.cn | (0571)96598 |
| 25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bocichina.com | 400-620-8888 |
| 26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zxwt.com.cn | (0532)96577 |
| 27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cnht.com.cn |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
| 2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guosen.com.cn | 95536 |
| 29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gyzq.com.cn | 400-8888-777 |
| 3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nesc.cn | (0431)96688-0,(0431)85096733 |
| 31 |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scstock.com | (0791)6768763 |
| 3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axzq.com.cn | 400-800-1001 |
| 33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95579.com | 4008-888-999,(027)85808318 |
| 34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tebon.com.cn | 4008-888-128 |
| 35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www.qlzq.com.cn | 95538 |
| 36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www.jhzq.com.cn | 400-666-2288 |
| 37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pingan.com | 95511,400-886-6338 |
| 38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www.xmzq.cn | (0592)5163588 |
| 39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cnhbstock.com | (021)38929908 |
| 40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www.cicc.com.cn | - |
| 41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ubssecurities.com | 400-887-8827 |
| 42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ajzq.com | (021)63340678 |
| 43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cc168.com.cn | (0755)33680000,400-6666-888 |
| 44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e5618.com | 400-889-5618 |
| 45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gjzq.com.cn | 400-6600-109 |
| 46 |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foundersc.com | 95571 |
| 4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bhzq.com | 400-651-5988 |
| 48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cindasc.com | 400-800-8899 |
| 4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dfzq.com.cn | 95503 |
| 50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hlzqgs.com |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
| 51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dxzq.net | (010)66555262,(010)66555382 |
| 52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gfhfzq.com.cn | (0591)96326 |
| 53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cjis.cn | 400-600-8008 |
| 5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 (010)66045678 |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代销本基金的前端基金份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若该申请被成功确认,则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的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费率(前端)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 50万元以下 | 1.5% | |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1.2% | |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8% | |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5% | |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 每笔交易1000元 |
| 申购费率(后端) | 持有期限 | 后端申购费率 |
| 1年以内(含) | 1.8% | |
| 1年—3年(含) | 1.2% | |
| 3年—5年(含) | 0.6% | |
| 5年以上 | 0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 1年以内(含) | 0.5% | |
| 1年—2年(含) | 0.2% | |
| 2年以上 |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回投资人。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取整数位后确认的申购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则: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39,408.87-37,893×1.040=0.15元
即其余0.14份对应金额0.15元返回给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认购(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1.6% = 160.00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60.00-50.80 = 9,94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所得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1.6%,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49.20元。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除拒绝特定申购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转换业务规则等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有权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积极把握非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注重在优选的投资主题下获取良好投资收益。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并非完全有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变化的契机,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利用专业化的分析范式和方法,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在市场状况不好的情况下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模式,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结合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把握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从中挖掘行业机会,精选个股,实现投资组合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前瞻性的主题优选,积极把握行业和个股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对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优选主题配置和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一个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可以分为减速、衰退、复苏和扩张四个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货膨胀、利率水平和货币政策等对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规律,从而影响到不同大类金融资产的定价和市场表现。而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的表现往往呈现出很强的相关性,当宏观经济运行处于不同的阶段时,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也体现出不同的市场表现。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依据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表现所呈现的相关关系,通过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对各类资产在该阶段下可能的市场表现进行判断,从而为资产配置的调整提供依据。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分析GDP增长率、失业率、利率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和货币、财政政策的变化趋势,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然后,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的实证研究,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增加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主题配置
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在2008年由次级贷款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将为国际化的金融市场、贸易结构乃至各国间国力的此消彼长带来长远而深刻的影响。从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看,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为我国提供了改变传统的以投资外加出口的经济增长模式的历史性机遇。本基金深刻分析在这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中推动我国经济新一轮腾飞和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及时把握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的主题投资机会,自上而下的进行主题发掘。基金管理人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内需扩大、消费升级、产业链整合、技术创新将是本轮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最关键的四大主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本基金将重点围绕这四大优选主题进行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及新的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的改变,基金管理人将深入挖掘和把握可能蕴含的更具价值的投资主题,为基金谋取良好的投资机会。
在各优选主题间进行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经济周期、市场变化以及多个优选主题的活跃程度,对未来市场运行趋势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相关经济环境变化对精选的有关主题及受益于该主题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动态调整各主题受益行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资产配置的比重。
3、行业选择和配置
本基金将利用交银施罗德研究体系对多个优选主题所覆盖的细分行业进行预测和分析,挑选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涵了不同行业对GDP增长贡献率的差异。而不同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具体操作中,我们对行业的挑选重点分为两个部分,即行业平均增长率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首先考察各行业历史收入和利润增长表现,对未来行业收入增长率和行业平均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然后对行业的综合表现和增长空间进行评估和排序,挑选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具增长前景的行业。具体评估将从宏观经济环境(重点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对相关行业发展的影响)、行业景气度分析和预测(关注上下游行业对本行业景气度影响、密切追踪各行业景气度指标)、行业财务状况(行业盈利能力、行业经营效率)和行业竞争力综合表现四个方面入手,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增长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在完成对行业增长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PE、PB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4、股票选择
在前述主题配置和行业优选的基础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采用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P/S、P/EBIT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和财务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此外,为了控制中小企业投资的个股风险,对以下股票进行剔除:
① *ST和ST公司股票;
②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③ 有关媒体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公司股票。
(2)多元化价值评估
本基金在前述主题配置和行业优选的基础上,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 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 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
④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 公司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5、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运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下转B2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