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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0-016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5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时

      2、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45,677,3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8个议案。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5,67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5,67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5,67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145,67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9年年末总股本573,357,9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14,671,594.00元(含税)。

      本次分配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45,67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5,67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

      同意145,67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135,974,769股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此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包括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

      同意 9,70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2、律师姓名:孙冠男、范洪飞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