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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0-03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1日上午10:00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梅江南国际俱乐部三楼第一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锦珠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7,107,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27%;其中,427,040,690股为有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16%;67,296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参会股东认真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88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2.86%;反对0股;弃权73,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1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88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2.86%;反对0股;弃权73,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1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88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2.86%;反对0股;弃权73,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1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88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2.86%;反对0股;弃权73,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1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9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291.08万元;母公司净利润为4,948.45万元,加上2009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3,487.15万元,2009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8,538.70万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353,88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2.86%;反对0股;弃权73,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1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88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2.86%;反对0股;弃权73,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1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88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2.86%;反对0股;弃权73,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1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的议案》

      以公司恢复上市后最早一期定期财务报表载明的总股本592,981,158 股为基数向全体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定向转增0.9281361 股,向除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限售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定向转增0.5636022 股。

      表决结果:同意427,107,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黄玲律师、柏平亮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黄玲律师、柏平亮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