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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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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0-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1版)

      (六)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七)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证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CPPI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CPPI技术主要用来确定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OBPI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CPPI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可转债以外的债券投资在策略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等风险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参数特别是股票价格的隐含波动率进行修正,得出权证理论价格,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基础依据。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五)资产配置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六)资产选择标准

      1、安全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3)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2、风险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选择标准:

      1)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

      3)有较好流动性;

      (2)股票选择标准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 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 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 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2、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总经理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4、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达交易指令。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是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客户构成及资金来源性质等特点的基础上制订的。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以变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获得投资净额保本担保。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担保。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比例的其他规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守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积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期到期日作出到期选择的,仍可在此期限内继续作出到期选择;

      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并可按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投资净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其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前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继续选择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额。

      5、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五)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可能发生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担保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担保人可能承担的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担保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者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附件(担保函)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本担保函为在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默认选择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持有本基金到第三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一致。

      (一)担保范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默认选择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三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部分。

      持有到期是指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为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第三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二)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本担保人应对上述差额部分承担偿付责任,即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上述差额部分并保证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三个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第三个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三个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