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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保荐人监管
    他律自律都要有
    2010-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允峰

      ⊙李允峰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严格保荐代表人监管是证监会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将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的保荐责任,“优中选优”推荐企业上市。年内将发布实施《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保荐业务内控工作。

      保荐人对证券市场而言,是“第一看门人”,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管理层把严格保荐人监管当成提高证券市场质量,实现“优中选优”企业上市的策略显然是抓住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点。但当前对保荐人的监管,仅仅依靠管理层的他律,而来自自律方面的约束,仍还是一张白纸,显然是我们证券市场在保荐人监管制度上的软肋。

      自律,其实从一开始就是证券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石,自律的原则,是先于《证券法》而存在的。从他律的优点来看,对明确保荐人的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都能够做到比较公正和公平,但其缺点是不能面面俱到,而且对于预防风险的作用很有限。从这个角度看,自律监管,恰好可以弥补他律监管的不足,让两者相得益彰。国外的证券实践表明,自律监管能够发挥全面监管、深入监管和及时监管的优点,而且更具有柔性,具有较强的预防作用。在英国和美国两个海外老牌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优良传统取得了非常好的监管效果。美国1933年《证券法》颁布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正是把自律监管视为所有监管的基础的。

      我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证券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结合这些年来国内对保荐人的监管情况,笔者建议,在他律上不妨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配合管理层实现“优中选优”的上市目标,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主要是针对证券行业协会和交易所。

      应充分发挥证券行业协会在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这可以从促成保荐人保险基金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开始。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要建立健全赔偿机制,强化保荐人的责任感。通过建立保荐人保险基金的方式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避免保荐人受到处罚后却无法落实投资者损失的尴尬局面。另外,当前的证券行业协会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更像是监管者的一个培训机构,要改变这种局面,应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监督权力,比如从让其负责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入手,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的他律作用,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

      至于对交易所的自律,笔者建议落实交易所的上市审核权。目前的发行审核权和上市审核权都由中国证监会行使,并且以发行审核代替上市审核。如果要想更好地发挥交易所的他律作用,可以考虑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的权力分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权由中国证监会行使,交易所则行使上市审核权。当然,为了切实防止交易所滥用职权,监管者可以保留“否决权”,确保交易所是在证监会的监督下审核股票上市。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