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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州控股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0-11号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0年6月3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10日(星期四)。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一)分配方案: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2,059,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人民币。

      (二)发放年度:2009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62元人民币。

      2、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62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款每股0.018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除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8元人民币。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10年6月3日(星期四);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10日(星期四)。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一)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它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人:姜云

      联系电话:020-37850978

      联系传真:020-37850938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