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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0-013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26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集团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43,112,5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中钢吉炭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3,112,5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中钢吉炭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112,5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中钢吉炭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112,505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4、审议2009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112,5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中钢吉炭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2,201,771.22元,上年留存未分配利润-314,528,118.57,扣除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2,326,347.35元。因此本年度不做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表示认可。

      表决结果:同意143,112,5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费用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费用为45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宜事先进行了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聘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的,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本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45万元审计费用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112,505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7、中钢吉炭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见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合理预计。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管理层经过充分讨论和谨慎决策,是原协议到期所续签的协议,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230,4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112,5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目前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根据目前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普遍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更好的体现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和价值,激励独立董事更加认真负责的为公司尽职工作,公司董事会提出将独立董事的工资调整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143,112,5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淑贤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