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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对5.17株洲红旗路高架桥较大坍塌事故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的公告
    2010-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0-018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对5.17株洲红旗路高架桥较大坍塌事故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5月17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岭工程公司),在拆除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的过程中发生较大坍塌事故。目前,涉及南岭工程公司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已经处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5.17”事故承担行政责任情况

      1、湖南省建设厅对南岭工程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罚决【2009】25号),对南岭工程公司作出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南岭工程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业安监管罚字【2010】第01291号),对南岭工程公司给予50万元的行政罚款。

      二、对“5.17”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经过多次协调和协商,南岭工程公司(乙方)与株洲市建设局(甲方)于2010年5月24日就“5.17”事故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株洲市签署了《5.17红旗路高架桥坍塌事故民事赔偿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同意赔偿给甲方事故损失968.6万元。

      二、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甲方承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赔偿款后,不再就事故损失赔偿额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如本次事故的其他民事权利主体就本次事故损失向乙方主张权利,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支付,乙方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乙方承担了本协议规定的赔偿义务后,再有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主张权利,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三、上述行政和民事责任对南岭工程公司和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南岭工程公司不能承揽和开工新的工程项目,给南岭工程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直接造成了南岭工程公司的经济损失。预计2010年,南岭工程公司将亏损800万元左右。由此影响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利润530万元左右。

      民爆器材产销爆破服务一体化是产业政策的要求,本公司将督促并支持南岭工程公司认真吸取“5.17”事故教训,在前期整顿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尽快使南岭工程公司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