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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2010-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10-02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0年3月19日至2010年4月21日,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亚太)分两期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同创嘉业公司)提供人民币借款合计354万元,用于同创嘉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的流动资金。两期借款分别是:一期借款金额:2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 2010年3月19日至2010年5月20日 ;二期借款金额:139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0年4月21至2010年5月20日,上述两期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本公司为同创嘉业公司的上述两期借款做了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10年5月1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截止目前,上述两期借款及期间利息尚未得以偿还。

      2、2010年5月13日,兰州亚太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同创嘉业公司、本公司357.58万元(含期间利息)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3、2010年5月25日,本公司收到同创嘉业公司传真的由兰州市中院于2010年5月20日就上述诉讼事项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

      二、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2号

      负责人:段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2-156号

      法定代表人:梁德根,董事长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梁德根,董事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兰州市中院认为,原告兰州亚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同创嘉业公司、本公司存款357.58万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兰州市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他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诉讼、仲裁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公司主营项目正处于施工阶段,且无预期的经营利润,本公司目前尚无其他营业性收入。因此,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现无法进行估算。

      六、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