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公司·价值
  • 11:信息披露
  • 12:车产业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李从军会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 国务院四措施整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外汇局否认评估欧元债券 称欧洲仍为外储主要投资市场
  • 5月新增信贷预计回落至6000亿
  • 今日关注
  • 发改委财政部重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无大变化
  • 刘新华:强化股市期市跨市场监管 维护市场平稳
  •  
    2010年5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1版:头版 下一版
     
     
     
       | 1版:头版
    李从军会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国务院四措施整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外汇局否认评估欧元债券 称欧洲仍为外储主要投资市场
    5月新增信贷预计回落至6000亿
    今日关注
    发改委财政部重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无大变化
    刘新华:强化股市期市跨市场监管 维护市场平稳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发改委财政部重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无大变化
    2010-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与此前相比,《通知》没有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进行重大调整。

      《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对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此外,证监会按年交易额的0.002%。标准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市场监管费。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通知》指出,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记者 张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