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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10-021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8日在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484,095股,占公司总股本38.4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一项普通决议事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赞成141,484,09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金额不超过8 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发行额度,并在上述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需求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期限不超过五年的中期票据。利率将视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及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优惠利率水平。由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偿还公司原有债务。

      授权公司董事会就发行中期票据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审批、聘请中介机构、确定承销安排、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及根据适用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李仲英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参会董事和会议记录员签名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