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强投资者保障
售后冷静期6月生效
售后冷静期6月生效
2010-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时娜 ○编辑 朱绍勇
⊙记者 时娜 ○编辑 朱绍勇
香港证监会本月起将陆续推出系列加强投资者保障的措施,其中“发行商须为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提供为期五天的售后冷静期”将于6月刊宪后立即生效,而针对中介人操守方面的部分,将于刊宪后三个月生效,而其他部分将于刊宪后12个月生效。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表示,香港证监会于去年9月就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咨询,仔细分析所接获的意见并平衡各方观点后,对原建议的部分内容作了若干修订,现在决定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香港证监会指出,新措施涵盖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也涉及销售这些产品的金融中介,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以及制定更为严格的销售过程监管条例。
为了让投资者在购入若干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后有机会退出投资,发行商还必须为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提供为期五天的售后“冷静期”或“平仓”权利。如果投资者改变主意,将有权要求退回本金以及扣除手续费的销售佣金。
韦奕礼表示,咨询期间曾有人担心“冷静期”可能被投资者滥用,但他认为,该系统在其他司法辖区运作良好,其期限也符合国际惯例。香港银行公会有关人士指出,这些新措施将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经营成本及销售收入,但现阶段还不能确定具体的影响程度。
香港证监会指出,经修订的守则将在6月份的政府宪报刊登,部分措施会随即生效,其他措施将在未来12个月内逐步引进。证监会将就部分规定提供过渡安排,让业界可作出所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