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10-17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曾于2010年5月18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09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临时提案》,提出增加《关于拟发行不超过8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提案,同意将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在上海市东安路8号上海青松城劲松厅举行。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11,403,09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10522 |
(三)本次会议的登记、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王世平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在任董事11人,亲自出席6人,其中祁玉民董事、雷小阳董事、程伟董事、张新民董事、惠熙荃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其中胡春华监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管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2009年年度报告》和《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 211,039,501 | 99.82801 | 306,512 | 0.14499 | 57,080 | 0.02700 | 是 |
2 | 《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 209,677,301 | 99.18365 | 306,512 | 0.14499 | 1,419,280 | 0.67136 | 是 |
3 | 《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 | 209,682,341 | 99.18603 | 301,472 | 0.14261 | 1,419,280 | 0.67136 | 是 |
4 | 《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209,579,041 | 99.13717 | 1,823,972 | 0.86279 | 80 | 0.00004 | 是 |
5 | 《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209,605,801 | 99.14983 | 435,012 | 0.20577 | 1,362,280 | 0.64440 | 是 |
6 | 关于公司2010年度为子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 | 209,683,776 | 99.18671 | 1,712,997 | 0.81030 | 6,320 | 0.00299 | 是 |
7 | 关于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09,734,301 | 99.21061 | 306,512 | 0.14499 | 1,362,280 | 0.64440 | 是 |
8 | 关于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3,660,401 | 96.87202 | 441,012 | 3.12741 | 80 | 0.00057 | 是 |
9 | 关于公司2010年度向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采购国产宝马整车的关联交易议案 | 13,717,401 | 97.27623 | 384,012 | 2.72320 | 80 | 0.00057 | 是 |
10 | 关于受让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100%股权的议案 | 12,979,343 | 92.04233 | 1,122,150 | 7.95767 | 0 | 0.00000 | 是 |
1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210,962,001 | 99.79135 | 441,092 | 0.20865 | 0 | 0.00000 | 是 |
12 | 关于公司为宜兴宝利丰向江苏宜兴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事宜 | 210,955,401 | 99.78823 | 388,172 | 0.18362 | 59,520 | 0.02815 | 是 |
13 | 关于拟发行不超过8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209,600,881 | 99.14750 | 383,012 | 0.18118 | 1,419,200 | 0.67132 | 是 |
注:第8——10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宜,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同时,第11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应当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几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蔡磊、于珍律师验证了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的表决程序、过程及表决结果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监票股东、律师签字见证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3、律师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