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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暨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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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暨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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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8版:信息披露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暨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补充通知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暨召开
    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的公告
    关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
    开展个人网银申购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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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编号:临2010-016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本次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4日;

      ● 除息日:2010年6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1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4月16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0年4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利润分配方案: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1,894,732,0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9,473,205.8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4日;

      2、除息日:2010年6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股东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源市财政局和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0.09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纳税证明文件,如: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0.01元。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亚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4956688

      联系传真:0431-84951400

      邮政编码:130031

      联系人:秦音 刘岩

      七、备查文件目录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