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创业板·中小板
  • 11:特别报道
  • 12:地产投资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资金·期货
  • A6:信息披露
  • A7: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A8:路演回放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金暂不参加中信银行网银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一届第19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公告
  •  
    2010年6月2日   按日期查找
    B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3版:信息披露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金暂不参加中信银行网银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一届第19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0-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2版)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③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④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⑤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更换基金管理人;

    ②更换基金托管人;

    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④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变更基金类别;

    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⑨终止《基金合同》;

    ⑩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③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④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截止2010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项目行次金额
    资产  
    银行存款173,622,593.88
    结算备付金214,925,179.10
    存出保证金3-- 
    交易性金融资产41,243,970,954.83
    其中:股票投资51,243,970,954.83
    基金投资6-- 
    债券投资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8-- 
    衍生金融资产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0-- 
    应收证券清算款11-- 
    应收利息12413,985.95
    应收股利13-- 

    应收申购款14292,605.10
    其他资产15222,670.81
    资产总计161,333,447,989.67
    负债  
    短期借款17-- 
    交易性金融负债18-- 
    衍生金融负债19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0 --
    应付证券清算款21-- 
    应付赎回款22470,385.69
    应付管理人报酬23737,402.34
    应付托管费24159,770.52
    应付销售服务费25-- 
    应付交易费用261,670,004.92
    应交税费27-- 
    应付利息28-- 
    应付利润29-- 
    其他负债3099,959.04
    负债合计313,137,522.5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21,596,986,427.77
    未分配利润33-266,675,960.61
    所有者权益合计341,330,310,467.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351,333,447,989.6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0年5月31日,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期末市值(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1,243,970,954.8393.29%
    债券----
    权证----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88,547,772.986.64%
    其他资产929,261.860.07%
    合计1,333,447,989.67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系投资组合

    行业期末市值(元)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0.000.00%
    B、采掘业0.000.00%
    C、制造业9,234,521.380.69%
    C0、食品、饮料0.000.00%
    C1、纺织、服装、皮毛0.000.00%
    C2、木材、家具0.000.00%
    C3、造纸、印刷3,475,285.800.26%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0.000.00%
    C5、电子0.000.00%
    C6、金属、非金属0.000.00%
    C7、机械、设备、仪表0.000.00%
    C8、医药、生物制品0.000.00%
    C99、其他制造业5,759,235.580.43%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000.00%
    E、建筑业3,423,524.800.26%
    F、交通运输、仓储业0.000.00%
    G、信息技术业2,441,893.500.18%
    H、批发和零售贸易0.000.00%
    I、金融、保险业1,042,501,810.0378.37%
    J、房地产业176,475,890.3613.27%
    K、社会服务业4,383,738.200.33%
    L、传播与文化产业0.000.00%
    M、综合类5,509,576.560.41%
    合计1,243,970,954.8393.51%

    (三)期末股票投资前十名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股票数量(股)期末市值(元)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0036招商银行9,702,135.00128,359,246.059.65%
    2600016民生银行17,734,172.00115,981,484.888.72%
    3601318中国平安2,248,820.00102,006,475.207.67%
    4601328交通银行14,193,663.0093,252,365.917.01%
    5601166兴业银行2,830,653.0079,428,123.185.97%
    6600000浦发银行4,191,376.0077,708,111.045.84%
    7600030中信证券3,671,848.0072,702,590.405.47%
    8601169北京银行5,470,004.0071,110,052.005.35%
    9000002万 科A7,668,470.0055,289,668.704.16%
    10601601中国太保2,487,882.0053,937,281.764.05%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0 年5 月31日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期末债券投资前五名明细

    本基金于2010 年5 月31 日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413,985.95
    5应收申购款292,605.10
    6其他应收款222,670.81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929,261.8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10 年5 月31 日未持有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0 年5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九、重大事件揭示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4月9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0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