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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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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0-006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7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8.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301.3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031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三家子公司科之杰新材料(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科之杰”)、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锦龙”)、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检测中心”),已在下表所列相关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专户用途
    1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37510188000257430存放超募资金
    2漳州科之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87020120540005759用于年产5万吨羧酸系减水剂项目
    3天润锦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40334001040066669用于年产120万方预拌混凝土扩建搬迁项目
    4厦门检测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建支行4100024029200005778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同安基地项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三家子公司漳州科之杰、天润锦龙、厦门检测中心,已与上述相关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签订了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上述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所对应的专户的用途仅能用于上表所列的用途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签约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三家子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海峰、周伟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相应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三家子公司相应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相关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三家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相应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相关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相应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相关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上述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