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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版:公司纵深
    激励计划“回炉”业绩门槛“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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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看“资色”二作类比
    中小股东拒被破产重整“暗杀”
    2010-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徐锐 ○编辑 李小兵

      ⊙记者 徐锐 ○编辑 李小兵

      

      本报《破产重整三样本解剖:谁动了中小股东的奶酪》相关报道一经见报后,有多位中小投资者通过来电来函的方式向记者阐述了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和看法。而作为破产重整的参与方之一,中小股东对于重整方案的侧重点及其对利益是否损害的判定标准,无疑值得重整中其他利益相关方深思。

      

      三要素中最看重注资成色

      在上市公司推出的破产重整一揽子方案中,中小股东比较关心三个要素:即有无让渡股份、注入资产质量和重组方增发价,其中对注入资产质量最为看重。

      一位持有*ST深泰的吴姓中小股民称,根据重整方案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10%股权用以清偿*ST深泰所欠债务,尽管有些不情愿但仍可接受。但由于让渡无形中提高了持股成本,其对未来披露的资产重组方案也愈加关注。

      结合以往上市公司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重整实例,尽管股份让渡大大提高了原有股东的持股成本,但相关方案在出资人会议上大多都获顺利通过。而记者综合多位股民意见后发现,中小股民让渡股份比例越大,其对此后推出的重组方案要求就越苛刻。

      “作为中小股民,我们已通过让渡股份且提升持股成本来表现出对重整的最大诚意,在此背景下,重组方若以低增发价注入低盈利资产,显然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此方案断然不能接受。”一位中小股民表示,与大股东相比,流通股东主要关心的是上市公司重整后的股价表现,而这与所注入资产质量密切相关。

      该股民强调称,鉴于重组方持股有一定的锁定期,因此如果最终能注入高盈利、高增长的优质资产且在股价上有所体现,那么重组方即使以较低价格入股,我们也可勉强接受,但绝对不能太离谱。

      

      损害利益与否有判断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以来随着破产重整制度在上市公司中运作的日渐广泛,中小股东对于重整方案是否损害自身利益也有了一套判断标准。

      目前持有四家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股权的彭某向记者介绍,重组方及其推出的重组方案究竟是否合理,通过类比法即可得出结论。其举例称,剔除市场波动因素,若上市公司A原股本为1亿股,此后为获资产注入向重组方发行4亿股,且重组方承诺入主当年A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如此算来,重组完成后A公司年度每股收益约为0.2元。在此背景下,如果目前资本市场中从事同行业、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同期动态市盈率为30倍,通过类比可知A公司股价的合理估值在6元左右,而这一估价也便是衡量重组方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标准:若A公司重整停牌前价格在6元之上(即中小股东平均持股成本,若有让渡,股价按比例上调),而重组方增发价却远远低于6元,那么该重整方案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届时相关方案在股东大会上遭到中小股东抵制也便不足为奇了,由于中小股东在重整过程中极少有话语权,因此股东大会便成为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有效场所。”彭某意味深长的对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