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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编号:临2010-038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6月3日以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托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表决权的100%。关联董事钟崇武、汪春雷、何忠华回避表决。

      (详见2010年6月4日登载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之《方大特钢关于股权托管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编号:临2010-039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托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 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消除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钢公司”)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经协商,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托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托管辽宁方大集团全资子公司乌钢公司100%股权。

      (二) 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2010年6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关于股权托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钟崇武、汪春雷、何忠华回避表决本议案,赞成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表决权的10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安

      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6号

      主营业务范围:金属材料(除金银)、建筑材料、电工器材、汽车配件、五金工具、橡胶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焦炭、矿粉(除金、银)、石灰石销售、冶金材料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经营货物及技术出口、煤炭销售。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乌钢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钢铁联合企业,也是自治区重点企业之一,占地面积73万平方米。乌钢公司主要产品有生铁、粗钢、钢材,以建筑用钢材为主导产品,主要有“红城”牌圆钢、螺纹钢,均为自治区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

      截止2009年12月31日,乌钢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为158,631.8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6,551.27万元,利润总额-7,253.37万元,销售收入139,362.60万元 。

      辽宁方大集团持有乌钢公司100%的股权。

      四、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 托管股权的范围

      本次托管的股权为辽宁方大集团所持有的乌钢公司100%股权。

      (二) 托管股权的期限

      本次托管的期限为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全资子公司乌钢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

      (三) 托管报酬与支付

      本公司每年按照乌钢公司当年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向辽宁方大集团收取托管费用。若乌钢公司净利润为负,辽宁方大集团当年向方大特钢支付托管费用50万元人民币。实际托管期间不满一年的,托管费用应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托管月份计算

      辽宁方大集团于托管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本公司支付上年的托管费用。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无其他安排。

      六、 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消除公司与乌钢公司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

      七、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吴茂清、仇圣桃、吕文龙和刘红霞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本事项的表决。

      (二)独立董事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详尽的了解,认为:辽宁方大集团向本公司托管乌钢公司股权的行为,是为消除公司与乌钢公司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的需要,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股权托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