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0-03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0年6月10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2日(星期二)。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0年5月25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9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息及其派发事项另见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股份数14,541,309,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10(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9元。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A股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10年6月10日(星期四);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2日(星期二)。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0年6月9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它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2933662;0592-2933653
联系传真:0592-2933580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9号海富中心19-22层
邮编:361016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