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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4(A股) 900934(B股) 编号:临2010-012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 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36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324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52723美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47451美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0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8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0年6月10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6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0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6月10日)。

    3、 本次分配以603,240,7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4元,共计派发股利217,166,666.4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0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8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0年6月10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1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9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体办法:登记结算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A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4元。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人民币0.324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3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3、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股投资者可于2010年6月29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0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8281)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52723美元。根据200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公司的B股非居企业股东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7451美元。对于“C99”开头的B股股东(C990000000-C999999999),公司先按每股0.047451美元现金红利发放,如该部分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272美元。如果该部分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4、A股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若需获取本次股利分配的完税证明,请最晚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所示的表格传真至咨询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如果A 股和B 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5楼

    联系人:张珏

    电话:86-21-63217132、021-63741122×806

    传真:86-21-63217720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7日

    附件:

    股东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754(A股) 900934(B股) 编号:临2010-013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 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股份”或“本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购买暨关联交易已于2010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开展了具体实施工作。

    一、本公告涉及的简称和释义

    公司/本公司/锦江股份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锦江酒店集团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闵行饭店上海闵行饭店有限公司
    上海锦江饭店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
    锦江之星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
    旅馆投资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
    达华宾馆上海锦江达华宾馆有限公司
    新亚大酒店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大酒店
    新城饭店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城饭店
    酒店管理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学院上海锦江国际管理专修学院
    海仑宾馆上海海仑宾馆有限公司
    建国宾馆上海建国宾馆有限公司
    锦江汤臣上海锦江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
    武汉锦江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锦江德尔上海锦江德尔互动有限公司
    扬子江上海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王朝温州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置入资产锦江酒店集团拥有的锦江之星71.225%股权、旅馆投资80%股权、达华宾馆99%股权
    置入及购买资产锦江酒店集团拥有的锦江之星71.225%股权、旅馆投资80%股权、达华宾馆99%股权,以及上海锦江饭店拥有的达华宾馆1%股权
    置出资产本公司拥有的分公司新亚大酒店、新城饭店全部资产负债,管理学院的全部权益,酒店管理99%股权、海仑宾馆66.67%股权、建国宾馆65%股权、锦江汤臣50%股权、武汉锦江50%股权、锦江德尔50%股权、扬子江40%股权、温州王朝15%股权
    置出及出售资产本公司拥有的分公司新亚大酒店、新城饭店全部资产负债,管理学院的全部权益,酒店管理99%股权、海仑宾馆66.67%股权、建国宾馆65%股权、锦江汤臣50%股权、武汉锦江50%股权、锦江德尔50%股权、扬子江40%股权、温州王朝15%股权,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闵行饭店拥有的酒店管理1%股权

    二、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根据本公司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置入的资产为锦江酒店集团所属经济型酒店业务相关资产,具体包括:

    序号标的资产名称权益比例
    1锦江之星71.225%
    2旅馆投资80%
    3达华宾馆99%

    作为附属交易,锦江酒店集团下属子公司上海锦江饭店同时将其持有的达华宾馆1%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以现金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置入及购买后,本公司将持有达华宾馆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为本公司所属星级酒店业务相关资产,具体包括:

    序号标的资产名称权益比例
    1分公司新亚大酒店资产负债净额
    2分公司新城饭店资产负债净额
    3管理学院全部权益
    4酒店管理99%
    5海仑宾馆66.67%
    6建国宾馆65%
    7锦江汤臣50%
    8武汉锦江50%
    9锦江德尔50%
    10扬子江40%
    11温州王朝15%

    作为附属交易,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闵行饭店将其持有的酒店管理的1%股权同时转让给锦江酒店集团,锦江酒店集团以现金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置出及转让后,酒店管理100%股权全部由锦江酒店集团持有。

    2010年5月31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闵行饭店,与锦江酒店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锦江饭店,已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上述交易标的资产的国有产权交割手续,取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收到锦江酒店集团支付的资产置换差额款人民币2.7亿元,剩余款项人民币69,951,725.49元锦江酒店集团计划于6月10日前支付给本公司。同时,本公司下属闵行饭店收到锦江酒店集团支付的酒店管理公司1%股权的转让款人民币4,002,500元;本公司亦向锦江酒店集团下属上海锦江饭店支付了达华宾馆1%股权的转让款人民币1,165,994.95元。

    根据《资产置换暨重组协议》约定,评估基准日2009年7月31日的次日至约定交割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损益等归原股东所有,本公司与锦江酒店集团将共同聘请有关财务审计机构对置换资产的期间损益等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由本公司与锦江酒店集团进行差额结算。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抓紧办理本次重组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7日